長春工程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25 11:00:32陽光高考
第五章錄取說明 ?
?第十一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英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物聯網工程、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計算機網絡技術、數字媒體應用技術、電子商務專業,宜英語考生報考;能源與動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宜英語或俄語考生報考;其它專業可不受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二條 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資源勘查工程專業宜男生報考,其它各專業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 錄取規則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一、普通類
1.錄取分數:嚴格執行有關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本科、專科(含高職)錄取分數線。
2.調檔比例: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10%以內;如生源省份投檔比例有特殊規定,則根據其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擇優錄取考生。
3. 院校志愿: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區、市),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其他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按照該省(區、市)政策調閱考生檔案。
4. 專業分配和專業級差:安排專業時(內蒙古自治區、浙江考生除外),按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采取“專業級差”方式依次錄取。
(1)專業級差: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專業第一志愿至專業第六志愿的級差依次為3分、2分、1分、1分、1分。專業第一志愿未能滿足的考生,總分減去專業志愿級差后,專業第二志愿可與專業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時排序,依此類推。在級差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數學、理(文)科綜合、外語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優先錄取分數高者。
(2)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執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3)浙江省:對實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浙江省,各項基本要求均按照浙江省文件規定執行。
(4)江蘇省:根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報考我校普通本科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為選測科目最低須達到2B,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錄取辦法安排專業。即對進檔考生按專業級差成績排序,當級差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高的考生,如等級相同,則按順序查看數學、語文的成績。
(5)專業調劑和退檔:在安排完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后,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行專業調劑,直至錄取額滿;專業志愿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或無法調劑時,做退檔處理。
5.對考生加分或減分、降分投檔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按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6.報考建筑學和城鄉規劃專業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新生入學后將復試素描,不合格者,經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將理科考生調整至土建類其他專業、文科考生調整至市場營銷或工商管理專業。
7.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只錄取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若專業服從調劑的,可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之間進行調劑;未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不調劑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二、藝術類
報考藝術類專業考生須校考和省統考均合格(我校不組織校考的省份須省統考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藝術類錄取控制線。安排專業時,按綜合分、采取“專業級差”的方式。專業志愿級差順序為3分、2分、1分;如綜合分相同,按高考文化課中數學、理(文)科綜合、外語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優先錄取分數高者;錄取時文化課單科成績不設最低控制線。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規定實施。
綜合分算法:
(1)校考: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黑龍江省、江蘇省考生采用美術校考成績,綜合分=(美術校考成績×60%)+(高考文化課成績×40%);
(2)統考:吉林省、遼寧省考生采用各省美術類統考成績,吉林省綜合分算法: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60%+美術類統考成績,遼寧省綜合分算法: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2+美術類統考成績。
三、高水平運動員
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經學校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合格,符合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并審核確認,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有關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的規定錄取。
第十五條 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生入學后,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www.ccit.edu.cn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
郵政編碼:130012
聯系電話:(0431)85947183、85711299
聯系人:長春工程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及各省招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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