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4 17:35:21陽光高考
紅河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第三條 我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及類型
1.學校代碼和全稱:10687、紅河學院
2.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3.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紅河學院
4.辦學地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學府路中段,郵編661199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紅河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主任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
第六條 紅河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相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廳對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計劃規模統籌安排,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市、自治區)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十條 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專業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我校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區)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我校認可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我校錄取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考生志愿、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分”的原則依次擇優錄取。具體錄取方式為:在同一投檔批次內,將投檔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次錄取。對單個考生而言,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時,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依此類推直至錄取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