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24 16:37:43陽光高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青島工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辦公室掛靠招生就業處。
第二十三條 青島工學院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事會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 招生錄取
第二十四條 學校2019年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山東省教育廳批準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參考中學階段體檢結果,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提檔比例:依據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有關規定比例提檔。
第二十七條 根據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第二十八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按“分數優先”方式進行專業安排, 志愿間不采用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采取“專業志愿清”方式進行專業安排。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當考生高考總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及中學階段體檢結果相同時,各專業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和外語成績較高的考生。江蘇省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普通類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C,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為C以上,同一專業志愿內考生專業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后等級”。其他省份高中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合格以上。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經有關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單簽發錄取通知書,直接寄送至被錄取考生。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規定的渠道、學校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及微官網及時公布。
第三十二條 外語語種要求:學校英語專業要求考生的統考外語語種為英語;日語、朝鮮語、德語專業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統考外語語種為本專業的考生;非外語類專業不限制統考外語語種。
第三十三條 身體健康狀況: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對隱瞞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出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六章 收費、退費政策
第三十四條 工學類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每學年23000元/生,工學類省級優勢特色專業、新增信息安全專業學費每學年25000元/生;文學類、管理類普通本科專業學費每學年21000元/生,文學類、管理類省級優勢特色專業、新增漢語言文學專業學費每學年22000元/生。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有9個專科專業,空中乘務專業學費每學年20000元/生,其余專科專業學費每學年15000元/生。學校航空物流和空中乘務專業以國際化航空服務技能型人才為培養目標,強化外語聽說特色培養,開設英語和法語兩門必修課。
第三十六條 除學費外,學校按標準收取住宿費。學生教材費、生活費等費用自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或參軍,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休學期滿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最新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收費標準如有變化,按照學校提前面向社會公示并報物價部門備案的標準執行。按照《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規定,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可以獲得學費補償,學費標準按錄取時的收費標準計算,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第三十八條 退費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七部門下發的文件(魯教財字[2010]27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助政策
第三十九條 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政策,學校針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開展助學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銀行擔保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學費緩交、校內外勤工助學等。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檔)和山東省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采取入學測試、面試、核查電子檔案、體檢等形式對新生資格進行復查,對違反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入學校的新生進行處理。復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青島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青島工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東省青島膠州市福州南路236號青島工學院招生就業處
2.郵政編碼:266300
3.電話:0532-82285001
4.傳真:0532-82285180
5.郵箱:qdgxyzsb@163.com
6.學校微信公眾號:qdgxy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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