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理工學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5-24 10:47:06陽光高考
廈門理工學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廈門理工學院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廈門理工學院,國標代碼11062;學校地址: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理工路600號。學校為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是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福建省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應用型本科高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秉持“以學生為本,為產業服務”的辦學理念,遵循“明理精工,與時偕行”的校訓,積極探索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對外合作三位一體的特色發展道路,建設“親產業、開放式、國際化”的高水平應用技術大學。
第三條 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五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審定招生計劃,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在招生工作中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的作用;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學校招生考試與錄取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招生過程的舉報和信訪,調查處理相關違規違紀問題。
第七條 學校貫徹落實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條禁令”,嚴格執行“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專業要求
第八條 學校對照省級計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生源結構、畢業生就業情況、各省生源情況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后面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計劃調整原則:錄取期間,未完成的計劃根據各省生源的實際情況,堅持集體議事原則,在征得省級計劃主管部門的批準后,進行計劃調整。
第十條 語言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僅招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且高考的英語成績不低于英語總分的60%(其中,中外合作辦學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的英語成績不低于英語總分的70%);如有英語口試要求的生源省份,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其他招生專業(大類)無外語語種要求。
第十一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和廈門理工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調檔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平行志愿投檔省份按招生計劃數1:1的投檔比例調檔,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檔省份的投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數1:1.05以內。
第十三條 在各省(市、自治區)普通文理類的專業錄取時設定專業志愿級差,專業志愿級差原則上在3分以內(即第一專業志愿與其他專業志愿之間級差,其他專業間不設級差),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考生由學校根據錄取情況調劑至其他計劃未完成的專業。內蒙古按“專業志愿清”的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浙江、上海兩省各專業的選測科目要求以學校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 我校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成績的認定。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必須均達到生源所在省份的藝術本科合格線;學校組織專業單獨考試省份的考生,校考專業成績必須合格。
2、設計學類、服裝與服飾設計、藝術與科技、播音與主持藝術等專業(類)錄取規則。
(1)高考文化成績合格,按考生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綜合成績(總分100分)=(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高考文化成績÷文化滿分×50)。當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專業成績、文(理)科綜合、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順序排序。
(2)遵循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進行專業錄取。
(3)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缺額專業。
3、表演專業錄取規則。
(1)高考文化成績合格,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當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績換算值(高考文化成績÷省藝術本科文化課合格線)、文(理)科綜合、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順序排序,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國際本科學術互認課程項目等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不進行專業調劑。
第十八條 獲學校高水平運動員錄取資格的考生,錄取規則按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內地新疆班等錄取規則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