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5-24 09:40:24陽光高考
福州大學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州大學(國標代碼10386),是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高校。學校創建于1958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結合,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重點大學。
第三條 學校現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銅盤和廈門市集美、鼓浪嶼以及泉州市泉港、晉江等多個校區,辦學主體位于福州市旗山校區。經濟與管理學院(含經濟學、經濟統計學、財政學、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公共管理類、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業工程、電子商務專業)第一年在福州市怡山校區培養(條件允許情況下提前遷回旗山校區培養),海洋學院閩臺合作項目辦學點位于泉州市福州大學晉江校區,廈門工藝美術學院(含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工業設計專業)辦學點位于廈門市集美校區,石油化工學院(含化學工程與工藝、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油氣儲運工程專業)三、四年級在泉州市泉港校區培養。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招生工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考試中心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舉報渠道,嚴防招生權力尋租。校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自主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八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編印的考生填報志愿手冊。
第九條 學校除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學生(除英語專業)必須修讀本專業培養方案中要求的《大學英語》課程。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機構組織的統一外語口試。新疆“民考漢”學生必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外語考試。
第十條 學校對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慶市萬州區,以及美術類面向廈門和石化類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計劃,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區連續3年高中學籍并實際就讀、且在當地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條 學校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各專業受限情況詳見附件《福州大學本科招生體檢要求》)。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和專業技能復測,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學籍。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調檔。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四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投檔范圍內,按“第一專業志愿優先,第二到第六專業志愿平行”的原則進行錄取,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缺額專業。
2.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不含江蘇省),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成績排序規則確定同分考生位次;在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按單科成績確定同分考生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3.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不得低于B.B,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排定位次(投檔成績相同時,等級優先順序依次為A+.A+、A+.A、A+.B+、A.A、A+.B、A.B+、A.B、B+.B+、B+.B、B.B)。
4.福建省考生報考外語類專業,外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110分,口試需合格。
5.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6.地礦類(包括資源勘查工程、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考生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須達到所在省藝術類本科合格線,我校設校考省份的考生須同時取得我校校考專業合格證且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投檔范圍內,根據考生綜合分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專業和第二專業之間設級差2分(百分制綜合分)。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綜合分成績從高到低調劑至缺額專業。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福建省(綜合分滿分為750分)
美術類綜合分= 考生文化成績×0.4+考生專業成績×2.5×0.6
音樂學綜合分= 考生文化成績×0.3+考生專業成績×2.5×0.7
2.其他省市(綜合分滿分為100分)
美術類綜合分= 考生文化成績÷文化滿分×40+考生專業成績÷專業滿分×60
音樂學綜合分= 考生文化成績÷文化滿分×30+考生專業成績÷專業滿分×70
注:藝術類投檔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原則為準。我校音樂學專業校考滿分為100分。
第十六條 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則按教育部相關政策和我校各項目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