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15 09:07:53陽光高考
(三)體能測評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四)政審條件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政治考察項目有下列幾項: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觸犯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者收容教育。
2.曾受過開除團籍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3.曾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曾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5.曾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
6.曾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7.曾組織、參加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
8.曾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
9.曾編造、散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
10.曾組織、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1.曾因結伙斗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12.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13.個人檔案中表明出生日期、入黨(團)時間、學歷、經歷等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規定期限內,因考察對象個人原因無法補齊或者涉嫌涂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
1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
15.不具有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身份,且已加入其它政治性團體或組織。
16.周歲以后因私赴國(境)外留學、工作、生活且連續駐留 6 個月以上。
17.曾組織、參加、支持有害氣功組織或者宗教非法活動。
18.有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不宜錄取為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學生的情形。
19.曾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0.曾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21.曾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相關活動。
22.有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影響考生今后被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情形。
五、招生計劃與收費
●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公布為準,其中(公安專業)女生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5%。
●學費5000元/年(蒙語授課學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自治區對考入區內高等學校的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學生,減收20%學費,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執行,個人繳納4000元;退役士兵考生錄取后免交學費)。
●住宿費1100元/年。
六、面試與錄取(公安專業)
1、面試
我院嚴格執行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文件的規定,組織開展面試工作。考生須于高考成績公布后(具體時間以考試中心公布為準),登錄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指定的網址,填報公安類(專科)意向性志愿,填報成功后方可參加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見附表)。
2、要求
●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
●面試時需帶準考證、身份證、一寸免冠照片2張。
●考生參加面試必須攜帶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政治審查材料(政審表格可通過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或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招生信息網下載,未帶政審材料不予面試)。
●面試期間車旅費、食宿費自理。
3、面試時間: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為準。
4、面試地點: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
5、錄取
經政審、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求,網上填報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專業志愿。各專業統一按投檔分錄取。我院根據考生志愿和各專業要求,按專業志愿清的方式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錄取。
對平行分考生,文科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理科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
七、學制與待遇
1、學制三年。
2、學院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入校后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助學金和獎學金。
八、畢業、就業
學院對修滿規定的課程,達到規定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高等院校專科畢業證書。
公安專業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的有關精神,及當年國家、自治區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經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考察,合格的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蒙漢雙語授課學生用漢語筆試、蒙語面試。
非公安專業(法律事務、法律文秘、社區管理與服務)不組織政審、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在高職高專批次錄取。就業按國家及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執行,不能參加全國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入警聯考。
電話(傳真):0471-5278897
監督電話:0471-5689676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興安北路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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