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5)
2019-05-14 10:30:57河南省招生辦公室
九、信息公開公示
62.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招生部門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獎項學生的信息及事跡材料、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以及專項計劃的資格名單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63.省教育廳、省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4.各級教育、招生部門、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復查
65.新生入學后,高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考生檔案退回考生所在縣(市、區)招辦。
十一、招生經費
66.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報名時應按《關于調整我省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務費,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08〕52號)文件規定繳納電子信息采集費。
高校(含單獨組織考試招生的高校)按《關于收取普通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05〕50號)文件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體檢費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
68.各地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及有關高校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行政、招生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附 則
71.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學生、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由省招辦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出規定。
72.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茟獙卯厴I生升入本科階段學習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