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職業大學2010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2019-05-05 15:30:18網絡資源文章作者:高考網整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職業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職業大學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職業大學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職業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三、辦學層次:高職
四、學校代碼:11032
五、學校地址:北辰校區:天津市北辰科技園區豐產北道2號
河北校區:天津市河北區志成路7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職業大學是一所培養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市屬普通高校。1978年建校,前身是從事本科教育的南開大學第二分校、天津大學化工分校。1982年底接受世界銀行貸款更名為天津職業大學。2006年被確定為首批“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立項建設單位,并于2009年10月通過國家驗收。2009年被教育部、天津市政府聯合授予“濱海新區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基地”。現有河北、北辰兩個校區,占地面積766143平方米,建筑總面積318014平方米,資產總額60171萬元,現有在校生1萬余人。專任教師465人,其中教授37人,副教授151人,雙師型教師占專業教師的比例為85%.學校有機械工程、化工、印刷三大學訓中心及各類實驗實訓室145個,校外實訓基地178個。校內設天津職業技能鑒定第28所和全國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站,可對55個職業工種和計算機類14個模塊進行初、中、高級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眼視光技術工種可鑒定到眼鏡驗光高級技師,“雙證書”教育學生取證率達95%以上。現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家計劃招生。建校以來,已有畢業生20000 多名,畢業生就業率一直保持在天津市高校的前列。2009年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8.24%,并在教育部開展 “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活動中獲得“全國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天津市就業工作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已與機械、汽車、通信、冶金、醫藥、化工、石油、酒店服務等行業企業建立了良好的用人關系并和天津市地鐵運營公司、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寶潔工業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電機有限公司、天津鋼鐵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進行定單式培養,畢業生普遍受到用人單位的好評。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天津職業大學設高職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此后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天津職業大學設高職招生辦公室(此后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天津職業大學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2010年招生專業包括應用化工技術、酒店管理、物流管理、包裝技術與設計、眼視光技術等全國高職高專示范性重點建設專業及機械制造與自動化、電氣自動化技術、汽車電子技術、通信技術、軟件技術、會計電算化、應用韓語、商務日語、環境藝術設計等文史、理工、藝術類共52個招生專業。分省招生計劃詳見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2010年高考報考指南。
第七條高職收費標準:普通專業5500元/生· 年,藝術專業8000元/生·年,住宿費:1000元/生· 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10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天津職業大學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有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測試合格成績或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統考合格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職業大學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職業大學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
第十條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一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體育特長生須經過學校面試考核并具有相關部門的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要求,凡組織藝術(美術)類聯(統)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地高考藝術類專業控制線后,按照聯(統)考成績排名錄取;無藝術類聯(統)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可在取得其他本科院校專業課測試合格成績并達到當地高考文化課控制線后,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錄取。如有其它情況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錄取。詳情請見2010年天津職業大學藝術(美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天津職業大學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應用韓語、商務日語專業第二外語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七條天津職業大學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0年天津職業大學新生報到須知。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天津職業大學學生管理細則》、《天津職業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一條天津職業大學設有覆蓋面達23%的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專為貧困生設有上百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二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職業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僅適用于2010年天津職業大學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天津職業大學高職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職業大學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職業大學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天津職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