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學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2019-05-05 18:36:10網絡資源文章作者:高考網整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學院,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9號。
第三條 學校實施省(黑龍江省)、市(哈爾濱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學校是一所以師范教育為主、兼有多科類、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有成人本、專科(高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大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設有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在主管校長分管的教務處下設立專門機構——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協調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制訂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不做誤導考生和家長的宣傳和承諾。
4.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5.對錄取新生按有關規定進行錄取資格復查。
6.組織落實省內、外藝術類專業術科考試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七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關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爾濱學院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九條 錄取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各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的專業分數級差。所有投檔考生按實際考分排隊,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按規定專業級差依次考慮第二及以后各專業志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應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投檔時,以實際考分為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或相關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英語、俄語專業招英語考生。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英語授課。
第十三條 錄取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時根據當年考生實際情況制定英語單科分數線,即在英語單科成績達到錄取分數線后,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關于省內、外(術科)單獨測試的有關規定:
(1)省外藝術類和黑龍江攝影專業考生須加試由我校組織的專業課(術科)考試,考試合格后由我校發給專業課(術科)考試合格證書。專業課(術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資格填報我校相應的藝術類專業志愿。錄取時,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藝術類最低錄取分數下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黑龍江省藝術設計、美術學、動畫、音樂學、音樂表演等專業錄取時,使用全省專業課(術科)聯考成績。錄取時,在學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黑龍江省招生辦劃定的藝術類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往屆考生的錄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范圍是黑龍江、山東、湖南、浙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慶、福建、云南、內蒙古、陜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肅、貴州、廣西、安徽、江蘇、廣東、海南、青海、寧夏等二十六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我校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哈爾濱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了獎、助學金制度及國家助學貸款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網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 0451-86617723、86613350、86641847、 0451-86613350(Fax)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招生辦起草,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招生辦。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