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2019春季高考招生章程(3)
2019-04-05 09:17:54網絡整理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生管理細則》、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警務化管理; 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設有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專為貧困生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 2019 年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春季高考中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考生可采取電話咨詢或登錄校招生網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況,查詢錄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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