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音樂類考生考試規則
2019-01-14 14:38:57內蒙古招生考試公眾號
1、參加考試時,考生須自備中性筆、直尺、橡皮、2B鉛筆、削筆刀等考試文具。
嚴禁攜帶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設備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否則,視為考試違規,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開考前30分鐘,考生到達考點,排隊進行指靜脈驗證。驗證通過后,憑《專業統考通知單》、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
考生須將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暫放在“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3、考生對號入座后,將《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4、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后,須認真核對科目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無誤后,在試卷分發對照一覽表上簽字。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后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及練耳考試期間,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5、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考生號、座位號,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未認真核對、粘貼條形碼不準確、填涂信息有誤、未在試卷分發對照一覽表上簽字,影響到考試成績,責任自負。
6、考生不得折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試卷或答題卡上穿孔、任意涂畫或做標記。
7、考生要認真閱讀試卷或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一律用2B鉛筆填涂答案;非選擇題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一律無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容。
8、考場時鐘僅做參考,考試實施過程中各個節點時間一律以考點統一發出的相應信號為準。
筆試分為基本樂理與練耳兩部分,先考基本樂理、后進行練耳,練耳考試10:00開始。
9、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作答。除翻譯題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10、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11、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考生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和培訓機構統一服裝參加考試。
12、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退場時不得將考點統一配發的文具帶出考場。
13、面試時,考生進入考點,指靜脈驗證通過后,通過系統隨機確定考場并進入備考室等候。進入考場前,接受工作人員再次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隨機抽取本人面試曲目和視唱樂譜。器樂考生要針對本人高考報名上傳曲目所對應的樂器種類,做好相關樂器準備,否則,由此造成的問題責任自負。進入考場后,工作人員核對完考生本人信息,即可開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績當場公布,考生在現場打印的《音樂類專業統考面試成績確認單》上確認簽字后,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并離開考點。考生參加面試進入考場至面試結束,嚴禁喧嘩或隨意說話、嚴禁自我介紹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給分:未按高考報名時選擇或上傳的曲目演唱、演奏;考試時演奏的樂器種類與高考報名申報的樂器種類不符;上傳的曲目樂譜暴露考生個人信息或有明顯標記;同一考生選擇或上傳的曲目樂譜系相同樂譜。
考試期間,面試的考試時間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時間與視唱考試時間之和計算,即聲樂為3分40秒、器樂為5分40秒,考生的面試時間不得超出此時長,否則,取消面試成績。演唱或演奏與視唱兩項考試項目不分別單獨計時,由考生自行掌握。在演唱(演奏)結束后,考生在規定時間視唱時,無論剩余時間多少只能唱一遍,其間可以默唱。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開始計時即為面試開始,計時器計時結束即為面試結束。
考生不得使用內置電子設備的樂器(符合相關規定的除外)進行演奏。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雙盤鍵考生的考試程序是:先進行2分鐘插U盤演奏,再進行2分鐘無U盤演奏,插拔U盤、狀態調整及視唱時間由考生自行安排,總時長仍為5分40秒。
14、如不遵守本規則、不服從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的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