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新華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12-21 21:38:19網絡資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中山大學新華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3902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華美路19號;郵政編碼:510520
校區1:(東莞校區)廣東省東莞市麻涌鎮沿江西一路7號;郵政編碼:523133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獨立學院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中山大學新華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六條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已投檔至我校的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在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二十一條文科類、理科類考生按照以下原則錄取: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高考總分相同的,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未滿額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學分互認國際班專業只招收填報該專業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考生錄取辦法
凡報考我校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等)專業考生,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其術科成績的60%、文化課成績的4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三條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根據我校專業培養要求和教學安排,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等)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學習。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參見各省專業目錄。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1.國家獎助學金: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人?年)。2.學校獎助學金:特等獎學金(5000元/人?年);一等獎學金(3000元/人?年);二等獎學金(2000元/人?年);三等獎學金(1000元/人?年)。此外,學校和各院(系)還設各種單項獎勵。3.社會獎助學金:江西廣東商會獎學金(3000元/人?年);華坤助學金(3000元/人?年);東莞玖龍紙業助學金(3000元/人?年);冠駿新華助學金(3000元/人?年)等。4.學校設有多種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各種勤工助學活動改善自己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招生監督與申訴辦公室
監督電話:020-87065995
傳真:020-87065958
電子郵箱:jjjc@zdxh.cn
第三十二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9-82676855
傳真:0769-82676877
電子郵箱:zsuxhjw@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xhsys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xhsysu.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新華學院于2018年3月29日由招生工作委員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新華學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授權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