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8)
2018-11-26 11:19:46海南省考試局
附件2
2019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申請各類照顧加分和優先錄取須提交的材料
我省普通高考照顧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廳瓊教〔2015〕14號文件執行。具體照顧加分項目及申請加分需提交的材料是:
一、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20分投檔。考生須提交《2019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為:三亞市、五指山市、東方市、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陵水縣、昌江縣和樂東縣。
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為:儋州市的蘭洋鎮、南豐鎮、雅星鎮;瓊海市的會山鎮;萬寧市禮紀鎮的原新梅鄉、長豐鎮的原牛漏鎮以及南橋鎮、三更羅鎮和北大鎮(含祿馬鄉);屯昌縣的南坤鎮。
二、烈士子女,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20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烈士子女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以及烈士證明書的復印件。
三、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20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立功榮譽證書的復印件。
四、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10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照顧加分申請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五、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6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三僑生”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或其父母歸僑或華僑的護照、華僑回國定居證、國出生證、人事檔案等有效證件或材料的復印件。
六、臺灣省籍考生,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加6分投檔。考生需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臺灣籍考生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七、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本人高中階段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內高校時可加10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申請表》,并提交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八、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報考省內高校可加6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駐三沙部隊官兵子女照顧加分資格申請表》,法定監護人的軍官證復印件。
九、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報考省內高校可加5分投檔。考生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農村人口獨生子女照顧加分申請表》,本人和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十、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滿五年(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現役軍人子女的戶籍要求滿三年),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所在市 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滿三年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報考省內高校可加5分投檔。
(一)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由市縣招生辦根據考生報名時提供的戶口和學籍材料確定考生的加分資格。
(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申請加分須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漢族考生申請表》,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在2018年及以前高考報名時已經提交過有關材料且已在省考試局網站公示、確認享受加分資格的往屆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相應項要求的材料,但這些考生需提交《往屆生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登記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可優先錄取,考生報名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
(一)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隊頒發的退伍、復員、轉業證件原件、復印件。
(二)殘疾軍人和殘疾人民警察: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軍人證》和《殘疾警察證》原件、復印件。
(三)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監護人的《犧牲證明書》原件、復印件。
(四)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監護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警察證》原件、復印件。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人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考生報名時需同時提交本人出生證和法定監護人的軍官證復印件。
(一)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三)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
(四)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五)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六)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七)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八)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九)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
十三、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此類考生優先錄取的資格,由市縣招生辦根據考生的戶籍信息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