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7-04 21:41:39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7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2018年深入推進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改革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5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95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191號;郵政編碼:510630
第六條 辦學層次:?疲ǜ呗殻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電信實業集團公司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 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我校移動通信技術專業與廣東技術師范大學通信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獲得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再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廣東技術師范大學通信工程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可獲得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高職“3+證書”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實行平行志愿,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高職“3+證書”類、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由生源所在。▍^、市)招生委員會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并按規定批次投檔,學校視生源情況可申請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普通高考、高職“3+證書”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二條 報考普通高考、高職“3+證書”、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試,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語語種要求及相關科目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通信技術、通信系統運行管理、電子信息工程技術、移動通信技術、移動通信技術(與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三二分段培養)、移動互聯應用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軟件技術、云計算技術與應用專業只錄取理科類的考生,文理兼招專業是:計算機應用技術、 數字媒體應用技術、工商企業管理、金融管理、市場營銷、移動商務。
第二十三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室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六條 通信技術、通信系統運行管理、電子信息工程技術、移動通信技術、移動通信技術(與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三二分段培養)、移動互聯應用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軟件技術、數字媒體應用技術專業對視力有要求,請單色識別不全者謹慎報考。通信技術、通信系統運行管理、電子信息工程技術、移動通信技術、移動通信技術(與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三二分段培養)、移動互聯應用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專業因用人單位要求及部分需從事戶外工作,請殘障考生慎重報考。工商企業管理、金融管理、市場營銷、移動商務專業因用人單位有要求,請色盲、口吃、聽力受限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理工專業每生每年6410元;財經、管理專業每生每年5250元。
住宿費標準:空調宿舍,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1.學校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1)負責組織開展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等級認定的相關工作;(2)為品學兼優學生申報國家獎學金;(3)為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申報國家勵志獎學金;(4)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報國家助學金;(5)為家庭經濟困難且提出了申請的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6)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機會。2.學校設立學生獎學金制度,為在專業學習、學科競賽、學生工作、文體社團活動、社會公益工作等領域表現優秀的學生提供獎學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檢監察辦公室
聯系人:張志武
監督電話:020-83969100-8299
傳真:020-38252839
電子郵箱:18922116211@189.cn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8253329
傳真:020-38252682
電子郵箱:guptzb@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gupt.net
招生網址:http://www.gupt.net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于2018年1月8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疲ǜ呗殻┱猩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委托廣東郵電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