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14)
2018-05-30 09:59:27遼寧招生考試之窗
十三、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將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