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時評:高校職稱評審權需戴上“緊箍咒”
2017-11-27 11:25:00現代教育報
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并不斷加強監管,是對黨中央、國務院相應政策的貫徹落實,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規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于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有利于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但是,就現實而言,要讓高校職稱評審權落地生根,真正實現和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增強高校職稱評審自由和公平,無疑還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做。
就全國范圍來看,無論是從知名大學,還是就一些省份此前的試點實踐看,許多實力較強的高校無疑對承擔各自校內職稱評審有足夠的能力,但也不可否認的是,對一些基層辦學能力相對較差的高校來說,承擔這一職能轉移,還是存在著能力不足的問題。
對這一點,《暫行辦法》也關注到并指出了解決辦法——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問題是,對于何為有能力與沒有能力,還沒有明確的界定。此外,以往高校職稱評審權沒有下放前,各高校職稱評審數額都由相關教育主管部門下達指標限定,高校本無權規定教授晉升條件。職稱評審權下放后,評選出的教授等職稱都由各高校自己頒發聘書,各個學校都有自己的評審條件。那么,如何確保改革后各自高校設定的職稱數量合理、評選條件科學,無疑也是對高校職稱評審權能否或有效落地生根的考驗。
再者,高校按照自身的發展條件和發展水平對本單位的教師進行評價,往往存在環境和人員間相互熟悉的優勢,這一點容易造成打人情分、看人情牌的現象。尤其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優質科研資源與行政資源高度統一、政教難分、混同的現象,會不會影響到教授職稱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這也讓人感到擔憂。要解決這一問題,顯然也不是一個《暫行辦法》本身所能解決的,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來保障。
比如,要從頂層如省級層面對高校自主評審職稱的條件進行相對明確,杜絕沒能力而行使自主評審權力的高校出現;為高校自主評審權戴上適當“緊箍咒”,對高校職稱評審原則如職稱人數、條件限制等進行明確,而不是簡單地絕對一放了之;嚴格高校自主評審方案的審核把關,確保高校自主評審能夠高效、透明、公平、合理地進行。如此,才不至于在給高校足夠自主評審權的同時,因過分自由而出現評審一放就亂象叢生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