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考考試大綱即將公布 勿過度使用
2017-11-21 13:08:33中國教育報
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即將公布。每到考試大綱公布的前后,關于考試大綱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這個話題往往引發熱議。考試大綱作為考試的附屬產品,其“考試命題、復習備考依據”的功能顯而易見,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過度使用的問題,比如教學中用考試大綱代替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出現“考什么教什么”“考什么學什么”的現象,但是不能因為這些現象的存在就否定考試大綱存在的必要,而是應該在考試是一門科學、有其自身學理的基礎上,厘清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與考試大綱的關系,同時厘清考試與教學的關系。
考試大綱是考試科學性、公平性和規范性的要求
考試大綱(含考試說明)是有關考試的專門性文件,是考試的主辦機構發布的關于考試目的、考試性質、考查目標、考試范圍(或考查內容)與要求、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的官方聲明,是考試命題、考生備考和社會監督的依據。考試大綱服務于考試,對為什么考、考什么、怎么考作出明確規定,這是考試的科學性、公平性和規范性所要求的。
考試的科學性要求考試遵循其自身的運行規律,考試的目的決定考試的性質,比如高考為高校選拔人才的目的決定了高考是常模參照性考試;考試性質決定考試的形式(包括題型),比如高考的大規模常模參照性考試決定考試的形式是筆試,客觀題需要在試卷中占一定比例以保證考試的高信度;考查目標、考試范圍與要求需要依據選拔目的以及考生學歷狀況制定。這些內容以官方文本的形式對外公開,說明考試是科學的、嚴肅的,而不是隨意的。
考試的公平性要求考試對所有考生是公平的,這里的公平性有兩層含義:一是考試的形式、內容對全體考生是公開、透明的,特別是大規模考試涉及考生人數多、考生身份和層次復雜(考生并非完全是在校生),通過公開渠道讓所有考生知曉考什么、怎么考成為必須;二是考試大綱可以保證考試的內容和形式是穩定的,對于標準參照性考試(達標考試、資格證書考試)來說是必需的,對于選拔性考試來說,考試內容和形式的穩定才使不同次考試間有進行等值的基礎。
考試的規范性要求考試的整個流程按照既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操作,考試大綱是考試這個流水線上的必需程序或者說是必備零件。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規范考試行為的國家標準,但應努力與國際測試標準接軌。美國教育研究協會、美國心理學會和全美教育測量理事會共同發布的《教育與心理測量標準》(StandardsforEducationalandPsychologicalTesting)是目前國際教育與心理測量領域影響最大的測試質量標準,此外,較有影響的質量標準還有由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發布的《質量和公平性標準(ETSStandardsforQualityandFairness),這些都是規范考試行為、檢驗考試質量的重要標準。其中具體操作細節目前國內考試可能還無法做到,或者因為國情不同不可能完全模仿照搬,但基本流程必須借鑒。
考試大綱不能用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代替
大規模選拔性考試不同于學業水平考試、課程結業考試,因此不能用課程標準或者教學大綱代替考試大綱。
課程標準是規定某一學科的課程性質、課程目標、內容目標、實施建議的教學指導性文件,是對學生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應該知道什么和能做什么的界定和表述,反映了對學生學習結果的期望。國家課程標準體現的是國家對學校課程的基本規范和要求。
目前,我國基礎教育已經有各科課程標準,并且在根據國際發展趨勢以及國家對人才發展的需要進行調整并提出新的理念和標準要求。2001年頒布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中指出:“國家課程標準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高考考試大綱應該以國家課程標準為依據,但這并不代表課程標準可以取代考試大綱,其原因在于:課程標準提出的是面向全體學生的學習要求,是對全體學生學業成就的期望,是評價合格高中學生學業成就狀況的依據,但是,高考是面向合格高中畢業生的選拔性考試,不是面向全體學生的學業合格考試,高考是在符合課程標準要求的高中畢業生中進行優中選優。因此高考考試大綱的考核目標要求存在與課程標準不完全一致的地方,有些要求要高于課程標準,有些要求則由于大規模紙筆考試的局限性,存在考試范圍縮小、能力目標轉化(如由能力目標轉化為知識目標)的情況,這些與課程標準不一致的地方必須通過考試大綱傳達給社會。
我國高等教育沒有國家課程標準,僅有部分高校針對各專業、各門課程制定的教學大綱,有的高校甚至沒有教學大綱,僅以教材為教學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必須制定考試大綱。當然,考試大綱的制定要充分考慮不同層次高校的本科教學(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學基本情況。
正確認識考試與教學的關系
理解考試大綱不能用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代替,還需要正確認識考試與教學的關系。首先,考試與教學兩者有聯系。從學校教育活動來說,教學目標與考試目標在原則上是一致的,它們的內涵都反映了教育的要求,考試內容反映教學內容,考試是對教學過程的檢驗。因此,考試與教學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兩者之間不是主從關系而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教學是考試的基礎,考試對教學起反撥作用。其次,考試與教學兩者有區別。教學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考試只是一個檢查節點;教學模式和內容可以是多樣化的,大規模考試考慮到效率和公平,只能是同一性的;教學內容根據國家課程標準制定,教學手段和方法多樣,大規模考試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慮,只能采取紙筆考試形式,因此考查目標相對有限,考試內容不可能涵蓋教學內容的全部,只能是教學內容的局部抽樣。
大規模考試在考前必須向社會公布考試大綱,這是保證考試科學、公平、有序進行的先決條件。考試大綱作為大規模考試的指導性文件,特別是涉及如高考這樣的高利害考試,任何變化都會帶來社會的高度關注,對教學產生極大影響,因此作為考試的主辦機構,在編寫和修訂考試大綱時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考試大綱應保持基本穩定,避免頻繁變化,如果有變化,應提前公布。第二,考試內容及題型的變化應有理據,有研究數據支持,避免隨意性。
作者:陳睿,《中國考試》雜志主編
原文刊載于《中國教育報》2017年11月8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