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6-21 16:58:46中山職業技術學院
中山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0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博愛七路25號,郵政編碼:528404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部門:中山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中山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其中,就讀中外合作辦學或國際學分互認專業的學生,完成雙方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雙方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就業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擬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專業大類和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相應招生類別的2017年《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普通高考第三批專科批次、高職“3+證書”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專業與韓山師范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學校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學校普通高職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韓山師范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韓山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統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類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普通高考招生按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高職“3+證書”類分類錄取;學業水平考試分類招生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生源省所對應的招生層次的投檔比例執行,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 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等級要求: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專業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即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原則:
(一)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學校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二) 普通高考的專業錄取原則:
1.學校專業錄取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政策,按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投檔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美術類專業分檔時,按考生的文化課及術科成績各占50%的權重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以綜合分進檔的生源省,按該省核算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美術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三條 設計制造類、自動化類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新生入學一年后,學校將根據學生意愿、成績以及學校教學工作安排,在錄取的專業大類里分專業實施教學。具體安排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布的2017年《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二十四條 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要求: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對加分及照顧錄取政策的認可程度: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加分分值適用于專業分檔。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根據專業教學要求,請報精細化工技術專業、工業分析技術專業、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以及藝術設計學院專業的色覺異常考生慎重報考(各專業招生要求詳見生源省招生辦公布的2017版《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一)學費標準:1.普通專業:5250-641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學年;2.中外合作培養專業:中澳旅游管理專業學費13800元/學年;中澳市場營銷專業國內學習期間學費19000元/學年(以物價部門核定為準),國外學習期間學費以國外合作學校規定標準收取。3.國際學分互認專業的學費較高,培養模式和學習費用詳見學校網站。
(二)住宿費:1000-1400元/學年。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室,聯系人:姚曉波;
監督電話:0760-89986916;
傳 真:0760-89986916;
電子郵箱:19849357@qq.com;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0-88269288;
傳 真:0760-88268371;
電子郵箱: zsptzzzs@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zspt.cn/;
招生信息網:http://zs.zspt.cn/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2016年12 月25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適用于學校 2017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