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6)
2017-06-01 10:38:32山西招生考試網
七、信息管理
66.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學校招生信息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招生考試信息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要求,高度重視信息管理與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務實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驟不簡化,實現信息采集工作的標準化、程序化、規范化。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詳細比對核驗,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和安全。定期進行信息安全檢查,積極防范和依法打擊不法分子惡意攻擊招生網絡系統及數據庫,并針對每個工作階段和環節的特點分別制訂應急事件處理工作預案。要按照工作權限逐級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或拷貝相關信息。對違反信息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并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堅決清除出招生考試隊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