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9)
2017-05-08 12:02:45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十、招生工作紀律
(一)招生工作要認真實施陽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開”工作,努力維護公平公正。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嚴肅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粵招〔2015〕16號),嚴格按照招生工作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二)考生、招生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招生錄取工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招生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教育部“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本科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劃外學生”或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劃”、“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取消資格、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