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17-05-08 12:02:45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為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維護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工作
(一)高考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6〕20號)、《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關于做好2017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2016〕12號)執行。各地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進行高考報名資格審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政策,防范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
(二)考生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考生加分或優先錄取資格信息,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鑒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高考志愿表、體檢卡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電子檔案的報名信息、志愿信息是考生考試、錄取、高等學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信息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五)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中要加強考生在報名、考試等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六)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并于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注冊。未錄取的考生檔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