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金鄉首例組織高考作弊案嫌疑人依法被捕
2016-08-03 11:37:15齊魯網
記者從濟寧市檢察院獲悉,因在2016年度高考)期間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吳某某被金鄉縣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
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入罪以來,金鄉縣查獲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據了解,家住滕州市東郭鎮的周某某今年剛剛大學畢業,為滕州市某文化藝術中心工作人員,作為藝考生,曾經在曲阜某藝術培訓學校進行培訓,通過當時的培訓老師與該藝術學校的老師吳某某相識成為朋友。
今年5月份,周某某主動聯系吳某某,與吳某某商量2016年度高考期間組織考試作弊的事情,并約定了彼此分工,周某某通過網上搜索確定購買設備網店,并通過QQ聯系購買作弊用電子器材,根據以往經驗,到滕州某中學附近聯系高考試題答案,并組織相關人員提供高考試題答案。吳某某作為藝術學校的老師,知道自己帶的藝術高考生文化科成績都不是太好,就主動聯系自己的學生是否有高考作弊的想法,對確定購買高考答案的學生收取費用。
周某某從網絡渠道購買作弊設備,交由吳某某帶至金鄉縣。6月5日至6日,周某某到金鄉縣將作弊器材調試好后交給吳某某,吳某某又將作弊接收器分別交給周某忠、魏某、關某等人,準備高考期間作弊。6月7日9時高考開考前,金鄉縣公安局民警在賓館清查時,將吳某某抓獲,作弊考生馮某某、周某忠、魏某等人已經把作弊接收儀器帶入考場內,因吳某某被抓,未收到作弊信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7月1日被抓獲歸案。
目前,金鄉縣檢察院已經列明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對售賣考試作弊器材、擬提供高考答案的相關人員進一步偵查,涉嫌犯罪的一并追究。目前,偵查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新增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吳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