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7-06 16:56:05陽光高考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社會各界、考生及家長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深圳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90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3688號,郵政編碼:518060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證書頒發: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畢業生基本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深圳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深圳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計劃分配基本原則
1、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發展定位、往年計劃分配情況制定本年度分省分專業計劃。
2、認真履行促進入學機會公平的社會職責,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
3、堅持統籌兼顧、平穩有序、動態調整,穩步提升生源質量。
4、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條錄取批次:
1.廣東省錄取批次分為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部分應用類專業以應用技術學院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錄取,其他所有學院的主體專業均安排在第一批本科批次錄取。具體以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2.廣東省以外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文科類、理科類列第一批(重點批)錄取;
3.高水平運動隊和運動訓練專業面向全國招生;
4.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廣東專項、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喀什定向及少數民族預科本科專業錄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
5.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錄取批次為聯招第一批。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等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提檔比例: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投檔比例,原則上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的100%,視生源情況而定,最高比例不超過105%提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符合錄取政策,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按招生計劃的100%-120%提檔;
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的提檔比例根據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深圳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按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如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廣東省按考生排位順序、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其它省按當地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學校志愿處理辦法: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處理。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學校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同等志愿,擇優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學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學校志愿次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專業志愿處理辦法:
普通文理類,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按分數優先原則,并結合專業要求錄取。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專業志愿實行志愿優先原則。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工商管理(高爾夫管理方向)專業原則上只錄取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有填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如服從專業調劑,在相關專業的專業志愿錄取完后,有剩余計劃的情況下,可以被擇優調劑錄取。
第二十三條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有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檔后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后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報考我校第一批本科專業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本科專業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或D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在江蘇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科目AB或AB以上,必測科目4C或4C以上,技術科目合格;報考藝術類專業的等級要求:必測科目為4C或4C以上。
其他省如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有相應要求,則按當地省級招生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外語語種要求: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英語、英語(師范)、日語、法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五條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相關規定。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學校要對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水平復測,如發現專業水平復測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復測內容和標準與當年高考專業術科考試內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學生復測成績未達到其本人高考術科成績的70%,視為復測不合格。
專業志愿實行志愿優先原則。
我校術科類(包括體育、音樂、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及專業志愿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1.播音與主持藝術:
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術科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計劃數的50%(按四舍五入規則;如術科總分(排名)相同,則按文化課擇優錄取);再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剩余計劃(如文化總分相同,則按術科總分(排名)擇優錄取)。
2.表演(影視戲劇方向)、舞蹈編導、音樂表演(含聲樂演唱方向、器樂演奏方向、音樂創作與編配方向)、音樂學(流行演唱方向)、音樂學(流行器樂演奏方向)和音樂學(師范,學前藝術教育方向):
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術科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計劃數的70%(按四舍五入規則;如術科總分(排名)相同,則按文化課擇優錄取);再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剩余計劃(如文化總分相同,則按術科總分(排名)擇優錄取)。
3.設計學類、美術類和動畫專業:
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術科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計劃數的60%(按四舍五入規則;如術科總分(排名)相同,則按文化課擇優錄取);再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剩余計劃(如文化總分相同,則按術科總分(排名)擇優錄取)。
4.體育教育專業錄取辦法:出檔考生,在文化課與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體育術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計劃數的60%(按四舍五入規則),再按文化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剩余計劃;同等條件下,外語分數高者優先。
5.運動訓練專業錄取辦法:
(1)擬錄取考生的體育專項考試成績須達到合格(60分)及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數)。
(2)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為180分。對具備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資格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資格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3)考生的綜合總評成績將根據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30%)及體育專項考試成績(70%)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分=(文化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擬錄取考生的綜合總評成績須達到合格(60分)及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數)。
(4)實行學校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即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學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
(5)綜合考慮本校招生項目發展和計劃的要求,同時結合招生項目生源情況,按考生的綜合總評成績排序,分項目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考生。同一項目綜合排名相同者,先按運動等級再按以往比賽成績排序擇優錄取。
6.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辦法:
(1)體育專項測試成績須達到合格(60分)及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數)。
(2)單考單招:依據體育專項測試,擇優錄取已參加我校文化課單獨考試,且成績達到我校劃定的文化課合格線以上的考生6人。這類考生體育專項成績需達到80分(含)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數)。這類考生(須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審核通過)可免于參加普通高考,錄取人數不超過我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計劃的20%。
(3)非單考單招:其他考生(含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但未獲得單考單招錄取資格的考生)均須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且其高考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如有A、B線則按A線執行)。
對少數體育專項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確有培養前途的考生,其高考成績可申請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有A、B線則按A線執行)的65%以上,這類考生錄取人數不超過我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計劃的30%。
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取消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份),參考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4)我校將依據招生項目的計劃、要求和組織運動隊的需求等因素,按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并分別參照男、女考生成績排位,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符合我校錄取要求的高水平運動員,男、女考生名次相同時,擇優錄取女生。如某項目所有報考考生均未達到我校項目測試最低錄取標準,則取消該項目招生計劃。
(5)我校進行的考試成績不代替各省統一組織的考試成績,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高水平運動員統一測試,則考生必須參加并測試合格,符合條件者方能作為我校高水平運動員,最終以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審核公布為準。凡高水平運動員資格未獲得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認定者,我校將不予錄取。
(6)擬錄取考生須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和教育部資格審核,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和我校本科招生網公示。
第二十六條香港、臺灣地區免試招生辦法按國家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對政策性加分的處理辦法: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投檔,但錄取專業時以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為準。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體育教育專業裸眼視力低于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學費與住宿費:
1.學費(不含書費):按學分制收費,由課程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組成,每學年平均學費參見招生專業目錄。
2.住宿費:800-1500元/學年。
3.華僑與港澳臺地區學生收費標準與內地學生一致。
以上收費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均以深圳市物價局批準數為準。
第八章獎助學金與勤工儉學
第三十二條獎助學金與勤工儉學:
1.深圳大學華強獎學金:深圳華強集團每年捐資500萬設立“深圳大學華強獎學金”,用于獎勵高考成績優異的新生(不含港澳臺及華僑、單考單招、定向、預科、內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類考生)。
(1)華強新生特等獎學金:
用于獎勵高考文化課成績特別突出的以下新生,每人獎勵5萬元,第一年首次發放2萬元,剩余每學年一萬元(學生在校期間如有考試成績不及格,或因違反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的,將取消其下一學年及以后的獎學金):
①廣東省外:高考文化課總分(不含附加分)超過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理工類第一批本科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該省高考滿分
β=該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數線
理工:γ=0.4;文史:γ=0.37。(標準分按0.5,按四舍五入規則)
②廣東省:高考文化課理工類排位在4000以內(含4000)、文史類排位在1600以內(含1600)的新生。
(2)華強新生獎學金:
用于獎勵以下新生(不含華強新生特等獎學金獲得者),每人獎勵1萬元,第一學期發放5000元,剩余5000元在第二學期發放(學生在校期間如有考試成績不及格,或因違反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的,將取消其第二學期的獎學金):
①廣東省外:高考文化課總分(不含附加分)超過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理工類第一批本科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λ分及以上的新生(λ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λ=(α-β)×γ
α=該省高考滿分
β=該省一本最低控制分數線
理工:γ=0.32;文史:γ=0.29。(標準分按0.45,按四舍五入規則)
②廣東省:高考文化課理工類排位在9000以內(含9000)、文史類排位在2500以內(含2500)的新生。
③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美術類、音樂類和體育教育專業新生:
A.校考專業成績(如無校考則按省統考專業成績)為錄取新生中分省(分區域)分專業最高分(排名)。
B.高考文化課總分(不含附加分)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相應科類第一批本科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85%及以上。
2.獎助學金:
(1)國家獎助學金:根據國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設立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其中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學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人/學年。
(2)學校獎學金:
由學校設立。特等獎5000元/人/學年,一等獎3000元/人/學年,二等獎2000元/人/學年,三等獎1000元/人/學年。
(3)拔尖創新人才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用于獎勵高等研究院理工創新實驗班和醫學部臨床醫學專業的拔尖創新人才。大一新生獲全額學費獎金(6000元/人/學年);大二及以上年級:一等獎12000元/人/學年;二等獎6000元/人/學年;三等獎3000元/人/學年。
(4)社會獎、助學金:由社會捐贈設立。在校、院兩級設有好日子獎學金、華強新生獎學金、騰訊獎助學金、永旺獎學金等幾十項。其中好日子獎學金每年100萬元,獎勵100人,每人10000元。
3.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
(1)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金額最高為8000元/人/學年。
(2)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安排。
第九章特別說明
第三十三條因新建學生宿舍尚未完工,現有學生宿舍床位不足,廣東二本錄取的深圳生源在第一學年需自行解決住宿問題。
第三十四條醫學院、材料學院、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和生命與海洋科學學院將于第一學年陸續搬入西麗校區。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5-26536235
傳真:0755-26534482
電子郵箱:zsb@sz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渠道:
聯系部門:深圳大學紀委辦公室
監督電話:0755-26534925
傳真:0755-26534925
電子郵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深圳大學(與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聯合培養)高職本科
第三十七條深圳大學(與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聯合培養)高職本科
辦學地點: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深職院)
第三十八條辦學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郵政編碼:518055
第三十九條招生院校代碼:80003
第四十條錄取批次:第二批本科
第四十一條培養方式:高職本科生作為單獨培養類別進行管理,在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校內學習和生活,該項目學生不得申請轉入深圳大學其他學院和專業學習,不能在深圳大學修讀學分。
第四十二條證書頒發: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高職本科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達到高職本科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并頒發深圳大學高職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獎助學金等其他未盡事宜以《深圳大學(與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聯合招收培養)高職本科生2016年招生簡章》為準。關于招生錄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學生日常管理相關的教學、學籍等事宜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深圳大學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深圳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深圳大學授權深圳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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