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5)
2016-05-17 10:30:02新浪教育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錄取: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 后6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結束。自主招生設置2個院校志愿,院校自主招生章程中未規定僅錄取第一志愿的,不得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 考生。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取:省招辦根據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檔分 數線,按照降分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的第1志愿,投 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愿照顧分數范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征集志愿,但 被上述院校錄取后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 故拒絕省招辦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并書 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四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六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符合上述照顧、獎勵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記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其獲獎項目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第四十九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 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 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 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條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十二條 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類考生。
第五十三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或監護人簽 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愿、還是依據志愿并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 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四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同時省招辦留存錄取考 生名冊備案,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由校(院)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考生收到錄取通 知書后,應及時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五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 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 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入學資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五十六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準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后20日之內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七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 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 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九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