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3)
2016-05-06 10:07:26新浪教育
七、軍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
28。軍事院校(含國防生,下同)的政審、面試和體檢(簡稱軍檢面試)由省招辦協助省軍區組織,執行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和教育部、軍委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有關文件,軍檢面試實施辦法和軍檢信息采集辦法另文通知。參加軍檢面試的考生名單由省招辦和省軍區根據每所軍事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績和年齡等確定。軍檢面試結論在軍事院校錄取中通用。軍檢面試時間為7月1日至7月4日。
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進行政審、面試和體能測試,參檢考生由省公安廳和省招辦根據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績、高考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有關辦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軍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報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參加體檢、面試,參檢考生由省征兵辦和省招生辦根據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績、高考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有關辦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內容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規定,若與我省招生政策規定有出入時,以我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和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法定代表人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的承諾。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4月10日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完成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高校應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省招辦在考生填報志愿前通過湖北招生信息網(http://zsxx.e21.cn)集中公布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九、招生計劃
31。各高校須按教育部和我省計劃編制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
32。省招辦依據教育部批準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省招辦公布計劃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錄取期間向我省增加計劃應在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前到位。平行志愿正式投檔后,高校增加計劃一律重新公開征集志愿。
34。除少數部委屬高校面向特殊行業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面向全省招生。
35。經國家批準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錄取期間,增加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必須經國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準,在規定的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
36。錄取期間,高校須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及時向省招辦增補自主選拔錄取、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第二學士學位、插班生、職教師資、少年班、單招高職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所需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