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被當眾扒衣是難破的奇案嗎
2015-12-16 11:12:29京華時報文章作者:曾穎
涉及處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應僅體現溫情的一面,也要有嚴峻和不可侵犯的一面。為何80天過去“沒有任何進展”?
據報道,9月23日,16歲少女婷婷在她就讀的西安城市交通學院被10個人圍住,扒光她上衣并上下其手。之后,愛說愛笑的婷婷徹底變了性格,蜷縮在床上80多天。記者從出警的派出所和學校了解到,事發之后他們一直在著手調查幾名施暴者的身份,但直到目前沒有任何進展。
一起既不懸疑又不復雜的案件,卻一直拖到今天,以至于受害人的父親不得不四處求助,以求獲得一個公道。知情人透露,案件的起因,是婷婷在學校里認識了一個男同學,兩人關系比較好,另一個女生看見了,就發信息說:“你不要再跟他在一起玩了,要不然就打你!”上午發的短信,晚上就出事了。
這起案件的性質,與此前備受關注的中國小留學生在美綁架、欺辱同胞的新聞有很多相似之處:同樣的“吃醋性質的起因”,同樣的“糾集眾人”,同樣的“施暴脫衣服”,但不同的是,小留學生們面臨了重罪起訴。當時網上網下對這起判決,點贊者眾。暫不論這種司法處置的優劣,但美國為何要近乎苛刻地保護未成年人,為何要對性質嚴重的校園暴力下重手處置,的確值得思考。
近年來,包括身體傷害、性虐待、辱罵和排擠孤立等在內的校園暴力行為時有發生,每每曝光都會在網上驚起一片憤怒轉發和吐槽。但轉發完之后,大多數事件往往在處置中顯得雷聲大雨點小,有的甚至連象征性處罰都沒有。而究其原因,多是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要“給機會”,哪怕犯的是刑事重罪。這種錯位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是保護強者欺負弱者的權力。而這樣的范例,使得某些校園霸凌行為和極端惡性事件,從警察必須管的刑事重罪,變為一種校紀都不一定管的“小事”。這樣發展的后果,便是使一些小惡霸變成大惡霸。
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但也并非驕縱與放任。涉及處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應僅體現溫情的一面,也要有嚴峻和不可侵犯的一面,這樣才能對更多的未成年人起到保護作用。像婷婷這樣被當眾扒衣的案例,已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和侮辱罪,為何80天過去“沒有任何進展”?一定要等那么久,費那么多請求,才能得到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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