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師范學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6-07 11:44:18內江師范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全稱:內江師范學院,學校代碼:10640,注冊地址:四川省內江市東桐路705號,郵政編碼:641112,學校網址:www.njtc.edu.cn,電子信箱:njtc_zs@sina.com。
第二條 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辦,四川省教育廳主管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學校。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有普通專科、各類成人本、專科教育。
第三條 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學生在完成學校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后,符合《內江師范學院學籍管理規定》,達到畢業條件的,學校頒發“畢業證書”;達到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頒發證書學校為內江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接受紀檢與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和考生及其家長的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832-2341900。招生錄取期間,學校設置考生咨詢與來信、來訪接待辦公室,聯系電話:0832-2340613,0832-2341097,0832-2341356。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紀委監審處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等為主要依據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并經四川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學校跨省招生計劃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各專業人才需求情況為主要依據,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經四川省教育廳同意、并報經教育部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學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通過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同時也在學校招生網中發布。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和填報的志愿為主要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二條 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并加試口語,其他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但一經錄取,進校后公共外語課程一律為英語。
第十三條 所有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加分、降分政策達到錄取分數線的考生與其他考生視若同等條件錄取。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按學校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制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優先錄取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的考生,當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并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確定錄取專業。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按專業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1、四川省體育教育專業在文考、專業成績均達到本省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根據志愿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參考文化成績擇優錄取;其他省份體育教育專業在文考、專業成績均達到本省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根據志愿按文考與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情況下參考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2、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在文考、專業成績均達到本省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根據志愿按文考與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情況下參考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3、其它藝術類專業在文考、專業成績均達到本省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參考文化成績擇優錄取。
4、對于我校未單獨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而又投放招生計劃的省份,學校認可該省統一組織的藝術類統考的專業成績;對于有我校單獨組織藝術類專業校考的省份,原則上只認可學校單獨舉行考試的專業成績;體育教育和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認可各生源所在省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考試的成績。
第十八條 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表演方向)、音樂與舞蹈學類(體育舞蹈方向)和體育教育專業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發音器官無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 條新生憑《準考證》、《入學通知書》按時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學校根據招生政策和錄取標準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學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省(區、市)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實行“新課程改革”的省區,在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情況下,重點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和在讀期間須交納學雜費和住宿費。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學校嚴格執行《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試點的通知》、《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核定的收費標準,對錄取到我校的學生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設置了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等多項資助措施,為家庭困難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提供各種幫助。鼓勵學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因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適用于省(區、市)內范圍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學校在當地執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學校在所在省(區、市)公布的本、專科招生章程內容為準。對于各種媒體平臺節選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如內容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內江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