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學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28 10:07:29南昌工程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辦學宗旨,現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南昌工程學院,學校代碼為11319,公辦普通本科院校。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具有學士、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三條 經教育部批準、學校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現為江西省人民政府與水利部共建的公辦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工學為主,文學、經濟學、理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高等院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試點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
第四條 學校2014年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為組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招生就業處、教務處、計劃財務處、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為3317人,專科招生計劃為1100人。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具體要求,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高招辦)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為依據,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 在規定的批次內,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原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高招辦)公布的為準。
若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由學校與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高招辦)協商,降分錄取或將剩余的招生計劃數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
第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兩個專業在江西省列入一本批次招生;
第十一條 我校為總參謀部、教育部批準的定向培養直招士官高校,今年為武警水電部隊招收定向培養直招士官生130名,招收專業為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工程測量技術、道路橋梁工程技術三個專科專業,納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面向江西、山東、湖北三省,招生錄取批次為專科提前批。
第十二條 我校確定錄取專業,按“遵循考生志愿,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惠加分政策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無小分限制。省外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為: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江西省藝術類的錄取原則執行江西省錄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錄取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學校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學生入學后以英語為第一外語組織教學。
第十七條 我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全部實行網上遠程錄取,不委派任何人和中介組織錄取考生。各批次錄取結束后,考生可通過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新生錄取通知書在各批次錄取結束后五天內,按考生高考報名表中填寫的地址,用特快專遞寄出,郵寄費用由學校統一支付。
第十八條 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招生計劃、錄取結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各專業收費標準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上查詢。
第六章 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條 為鼓勵優秀考生報考我校,學校設立了優秀本科新生獎學金,高考總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一本錄取分數線以上的考生,可獲得2000—10000元不等的“優秀新生獎學金”(詳見我校招生信息網《南昌工程學院優秀新生獎學金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 為幫助優秀學生和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的,包括“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雜費、綠色通道”和社會資助在內的助學體系,為考生解決經濟上的后顧之憂。其中,獎學金有: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普通獎學金500—1500元/年、單項獎學金800元/年、助學獎學金1000—2000元/年、助學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郵編:330099
招生咨詢電話:0791-88126666傳真:0791-88126772
學校網址:http://www.nit.edu.cn或http://www.nit.jx.cn
電子郵箱:zjb@nit.edu.cn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