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學2014年普高招生章程
2014-05-20 16:27:42云南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云南民族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云南民族大學(國標代碼:10691),成立于1951年8月,是一所培養各民族高級專門人才的綜合性大學,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云南省屬重點大學,是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校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學校實行一校兩區多點辦學,在昆明擁有蓮華校區、雨花校區(呈貢區雨花片區三號),在玉溪市、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臨滄市、麗江市等擁有多個合作辦學點。
第三條 云南民族大學面向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云南民族大學2014年全日制本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錄取規則
第五條 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第六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合格的前提下,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其它志愿上線考生。
第七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專業志愿的順序,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能錄取,對服從調劑者,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八條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時,二本批次文史類、理工類只征集少數民族考生。
第九條 同等分數條件下,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數的均為少數民族考生,則優先錄取與招生專業相關科目成績優秀的考生。
第十條 認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性加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青海、新疆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一條 除公共事業管理(國防教育與管理方向)專業只招男生外,其它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條 除外語類專業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語口試合格,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除藏語方向)須參加我校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藏語方向)只招收參加藏文加試的藏族考生,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須參加專業考試合格外,其它專業均不作加試要求。
第十三條 我校除外語類專業考生外語語種限英語外(日語專業外語語種也可為日語),其余專業不限外語語種。但學生入學后公共外語課教學只開設大學英語。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和體育類專業,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文化考試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專業成績列全省前三名(或列我校單考專業成績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報考我校,若文化考試成績未上線者,可按規定向省級招生部門申請適當降分錄取。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
第十六條 我校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 各專業收費標準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入學
第十八條 我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九條 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向所屬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學籍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條 學生完成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成績合格者頒發云南民族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云南民族大學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職能部門為云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郵編:650031;聯系電話(傳真):(0871)65172133;申訴電話:(0871)65911117;學校網址:www.ynni.edu.cn。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的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如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本校愿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云南民族大學
二○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