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08 15:35:54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全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2.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辦學性質:北京市屬重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4.辦學層次及基本修業年限:博士研究生(3年制)、碩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年制)、專科(3年制)。
5.學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紅廟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門外金臺里2號。
6.辦學特點: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學科為突出優勢,法學、文學、理學、工學等學科相互支撐的多科性財經類大學。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理論基礎扎實、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國際視野、具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人才。
第三條 學校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名稱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第四條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堅持 “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立本專科生招生委員會和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專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招生辦公室人員等組成。招生領導小組由相關校領導組成。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開展全日制本、專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政策的擬定、執行和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七條 招生計劃
學校招生辦公室嚴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學校對普通類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及各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等,編制學校年度分省分專業、分文理科招生計劃,經招生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后,上報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院校志愿
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京錄取考生時,對于報考我校本科一批第二志愿的考生預留3%左右的招生計劃。
第九條 提檔比例
調閱考生檔案數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20%,平行投檔省份原則上不超過110%。
第十條 錄取總規則
在錄取考生時,嚴格按照當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部門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全面審核,分專業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
1.學校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分政策。
2.專業錄取時,根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情況,設定專業志愿差,專業志愿差不超過3分。同等分數下,對語文、數學(文/理)成績合計高者、兩科成績差值的絕對值小者、外語成績高者依次比較,優先錄取。
3.華僑學院工商管理(國際會計)專業和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信息管理)專業、國際經濟管理學院金融學(金融經濟)專業由于英語授課比例較大,原則上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4.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規定錄取。
5.面向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錄取。
6.面向貧困地區定向專項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扶貧專項計劃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規定錄取。
7.面向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聯合招生,按照中國普通高校聯合招生辦公室有關規定錄取。
8.學校錄取方案以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例如: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的要求,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執行江蘇省普通招生錄取辦法,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
第十二條 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外語語種要求:(1)商務英語、英語(經貿翻譯)專業只招英語考生;(2)除商務英語、英語(經貿翻譯)專業限招英語考生外,其他專業不限外語應試語種,新生入校后,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日語、俄語,國際經濟管理學院、華僑學院本科專業為英文教學。高職專業入學后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3)需要參加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安排的外語口語考試的專業:商務英語、英語(經貿翻譯)、金融學(金融經濟)、工商管理(國際會計)、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信息管理),其中商務英語、英語(經貿翻譯)專業要求口語考試成績優良,學校不另行安排口語測試。
2.身體健康要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為依據,執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體檢標準》。凡有色盲、色弱者不能報考我校廣告學、安全工程(注冊安全工程師)、環境工程專業,有色盲者不能報考我校傳播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信息管理)專業。新生入學報到時,校醫院對新生進行健康復檢,復檢不合格的考生,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3.學校各專業對男女生比例均無特殊要求。
4.學校各專業對往屆生均無附加要求。
第十三條 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過省級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查詢電話或網站查詢錄取結果,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根據北京市發改委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學校收費標準如下:
1.本科生學費標準:商務英語、英語(經貿翻譯)6000元/學年;安全工程(注冊安全工程師)5500元/學年;環境工程5500元/學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5500元/學年;統計學5500元/學年;數學與應用數學(金融數學)5500元/學年;其余本科專業5000元/學年。
2.高職生學費標準6000元/學年。
3.本專科生住宿標準750-1500元/學年。
第五章 獎助學金及勤工助學
第十五條 獎助學金、貸款、勤工助學
1.學校為學生設立多項獎學金,包括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長獎學金”、“三菱東京UFJ銀行獎學金”等項目。此外,為發揮學生個性化潛能,學校設立多種單項獎學金,包括“學習優秀獎學金”、“新生獎學金”、“社會工作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文體競賽獎學金”等。
2.學校建有完善的助學體系,設有“國家助學金”、“關心下一代獎助學金”、“鑫恒??泰澤勵志助學金”、“唯學助學金”、“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金”等助學項目。
3.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時可向學校提供所在地區鄉、鎮以上(包括鄉鎮一級)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經學校審核后確屬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緩交入學費用入學。入學后學生可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申請各類助學金和困難補助等多種形式獲得經濟幫助,保證學生不因經濟原因影響學業順利完成。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錄取入學
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已錄取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資格復查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錄取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為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新生獎學金
學校給予我校錄取并完成注冊的本科一批、二批第一志愿文理高考原始成績第1-5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績高于生源所在省區重點本科控制分數線10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5000元/人的獎勵。
學校給予我校錄取并完成注冊的本科一批、二批第一志愿文理高考原始成績第6-1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績高于生源所在省區重點本科控制分數線8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3000元/人的獎勵。
第十九條 優秀新生轉專業
學校實施優秀新生轉專業制度。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在本專業(方向)排名優秀(前30%),可依據《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全日制本科優秀新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試行)》在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條 輔修專業學習
學校實施本科生輔修專業學習制度。學生依據《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輔修專業(雙學位)管理辦法(試行)》,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學習,可申請獲得學校頒發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輔修專業證書”;同時達到主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和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且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屬于不同學科門類的,可同時申請獲得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相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通信地址、咨詢電話及聯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
郵編:100070
電話:(010)83952090 ,83951799
學校網址:http:// www.cueb.edu.cn
招生網址:http:// zs.cueb.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