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醫科大學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16 15:20:52哈爾濱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生管理工作,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公平公正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學生,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哈爾濱醫科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校本部招生批次為本科一批(重點本科),
大慶校區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專科。
四、學校代碼:10226
五、學校地址:校本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保健路157號(郵編150081)
大慶校區: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新陽路1號(郵編163319)
第三條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入學考核形式以全國統一考試為主,招生對象面向全國部分省市地區招生。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同時歡迎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能
第五條學校設立由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錄取工作紀律檢查組,監督招生工作組貫徹執行招生政策和錄取原則,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大慶校區設在招生就業處),其工作職能是在招生工作領導組領導下負責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試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招生錄取原則及有關政策法規,執行并完成當年招生計劃。
第三章 招生人員條件與工作紀律
第八條招生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錄取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和程序。
二、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三、有較強的原則性和組織紀律性。
四、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入學考試。
第九條參照執行《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是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招生工作任務落實到人,責任明確到人。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
一、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
二、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三、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
五、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
六、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有關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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