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2013年招生章程(2)
2013-05-14 17:53:19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以考生高考成績和志愿填報為依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投放的招生計劃和在當地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錄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對第一志愿上線考生優先錄取。在錄取專業時,根據高考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依次錄取其它志愿考生,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以高考文化成績和聯考(或校考)專業成績為依據,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劃定的最低控制線后,在采用省聯考成績的省份,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排序擇優錄取;在采用校考成績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同意,我校也可認可其他學校的校考成績,進檔考生按照文化成績排序擇優錄取;若省級招辦在錄取規則上有具體要求,我校按省級招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條學校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招生錄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條對無我校志愿但愿意服從調配,經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投檔給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是:選測等級CC及以上、必測等級4C及以上、技術科目合格,進檔后排序規則采用“先分數后等級”辦法。
第五章 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
第二十一條我校學生修完學校規定的課程,達到畢業要求,將發給由教育部統一網上電子注冊的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頒發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獎貸學金、學費及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校學生可申請獲得以下獎助: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包括特等全優獎、學習優勝獎、文體競賽優勝獎、學術科研獎、精神文明獎等)。除上述獎助外,為對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學業支持,符合國家規定的貧困生貸款條件者,還可申請高校助學貸款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當年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學前憑錄取通知書,可在已經開通生源地信用貸款的家庭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貸款。
第二十三條學費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批復的具體專業收費標準執行,本科四年制、專科三年制,其中普通本科專業學費為13000-14000元/年,藝術類本科專業學費為16000元/年,普通專科專業學費為8500元/年,藝術專科專業學費為9000元/年。退費按渝價[2005]48號文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住宿費標準為800-1200元/年。
第七章 入學及復查
第二十五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校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與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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