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02 13:59:21北京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北京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北京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北京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主管校長擔任。
第五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六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北京大學聘任。
第七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錄取
第八條北京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九條北京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和醫學類分代碼(分類)錄取。
第十條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大學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條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設定專業志愿差,專業志愿差原則上在5分以內,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
第十三條北京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招生候選人,其降分標準以相應類別候選人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四條屬提前批錄取的非通用語種考生,按投檔分提檔,按實考分錄取專業,專業間無級差,不調劑,錄滿為止,未錄取考生予以退檔。
第十五條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北京大學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數應不低于已投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六條若在北京大學投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定向專業招生計劃,則可在線下20分以內投檔,擇優錄取;若仍無法滿足計劃要求,則調劑到其它地區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第十七條北京大學在部分地區對部分專業實行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的政策,若錄取線上志愿不足,則可在錄取線下20分以內順序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錄滿為止。該類專業以當年招生政策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北京大學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北京大學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
第二十條北京大學對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語種、特長生、國防生(含飛行國防生)、定向生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北京大學外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二條北京大學招生計劃、收費標準、專業報考要求等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北京大學醫學部根據本章程及醫學專業的特點制定醫學類專業的招生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則北京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學第45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后逐年修訂,由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北京大學是中國第一所國立綜合性大學,國家最高學府,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頒發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郵編100871)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51407
招生傳真:010-625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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