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百度百科 2013-01-10 17:50:33
第二十七條 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終止協議:
(一)政治立場不堅定,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或行為,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者。
(三)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本人要求解除協議者;中途退學或轉學者。
(五)因主觀原因不能按學制時間完成學業、推遲畢業者或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未達到規定的軍政訓練大綱要求者。
(六)因身體原因,在一年內治療后仍不符合檢查標準者。
(七)其他不適合繼續作為培養對象者。被終止協議的學生不再享受國防獎學金。
第二十八條 選培辦應按照計劃,及時考察遞補對象,做好遞補工作。
在享受國防獎學金期間或畢業時不履行協議的學生,認定其違約。違約者必須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并應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因《國防獎學金發放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四)款原因被淘汰的學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外,還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個別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因《國防獎學金發放和管理辦法》第(五)款被淘汰的學生,需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因《國防獎學金發放和管理辦法》第(六)款原因被淘汰的學生,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可不退還。
對違約學生的處理,由選培辦和高校共同負責,并報上級主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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