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考廣西考場規定及注意事項
2012-06-01 14:00:45廣西新聞網文章作者:邱凌 楊娜
2012年高考臨近,廣西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于近日公布了我區普通高考工作的監督舉報電話(0771-5335583),并公告了高考違規行為的處罰條例,呼吁考生誠信應考。
高考考場規定,考試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大
近年來,考試安全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成為其中的突出問題。針對這一情況,2012年,教育部修訂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了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據介紹,《辦法》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懲戒尤為嚴厲,如規定凡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的(無論其是否在考試中使用)即構成作弊。同時,對于作弊情節嚴重的考生,《辦法》將給予不同程度的停考處罰,增大了考生違法的代價。因此考生千萬不能存有僥幸心理,應知法、守法。
高考考場規定,考試誠信檔案成為招聘參考條件
按照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考試機構將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據介紹,考生作弊行為被查處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相關記錄一經進入“誠信檔案”將永久性跟隨考生,成為招生院校錄取新生、用人單位選人用人的重要參考依據。考生務必對此予以高度重視,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切莫因貪圖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
高考考場注意事項
為更好地幫助考生了解、熟記高考紀律,根據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對考試各項規定作了總結,考生應對此多加了解——
屬考試違紀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①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④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⑨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屬考試作弊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①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考生被視為實施考試作弊的作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作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①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⑤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高考考場注意事項
①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拒絕、妨礙考試工組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