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2 15:37:30西安航空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文件要求,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西安航空學院(曾用名: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西安航空工業專科學校、西安航空工業學校),國標代碼:11736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西安航空學院
證書種類: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學校現有灃惠、閻良兩個校區,占地1158畝。學校設有航空工程系、機械工程系、電氣工程系、車輛與醫電工程系、動力工程系、計算機工程系、經濟管理系、繼續教育學院等8個院(系)和基礎課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科研部。學校共開設飛行器制造工程、飛行器動力工程、航空機電設備維修等57個本、專科專業,覆蓋航空航天、機械制造、電子信息、財經等大類,涉及工學、管理學等6個學科門類。其中國家級、省級試點專業建設項目8個,省級重點專業9個。已建成6門國家級精品課程,15門省級精品課程。
第五條辦學地點:灃惠校區:西安市西二環259號郵編:710077
閻良校區:西安市閻良區藍天十路9號(國家航空產業基地)郵編:710089
學校網址:http://www.xaau.edu.cn/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學校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七條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國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貫徹執行及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網:http://www.xaau.edu.cn/zb/
招生咨詢電話:029-8425777584250446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社會需求和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在報教育部批準和備案后,由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上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的數量為準。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參考《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無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二條進檔考生原則上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的辦法確定錄取專業。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以相關科目成績和外語成績等作為錄取參考。
第十三條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不限,入校后教學安排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
第十四條藝術類招生錄取辦法:凡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通過各省級招考部門組織的空乘類統考或表演類聯考,合格后,方可報考我校;高考文化課考試成績必須達到所屬生源省份的藝術類專科錄取控制線以上,按照考生填報我校志愿的順序,根據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建議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校。
第六章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我校嚴格按照陜西省教育廳、物價局有關文件精神確定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本科:文史類、理工類4500元/年;
專科:文史類、理工類5500元/年;
藝術類8500元/年(注:航空公司實習、培訓費自理)。
住宿費:650元/年。
第七章獎、貸學金及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學校實行“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資助措施,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入學。
第十六條獎學金(學校每年獎勵學生4600余名,發放金額達1000萬元,獎學金覆蓋率超過40%)
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綜合獎學金:一等獎1000元/年,二等獎500元/年,三等獎300元/年,優秀學生干部300元/年。
臺達獎學金:一等獎1200元/年,二等獎600元/年,三等獎200元/年。
成都飛機制造集團公司NCMC獎學金:一等獎800元/年,二等獎500元/年,三等獎300元/年。
第十七條勤工助學:學校為貧困生提供勞動崗位并根據表現發放報酬150元/月。
第十八條助學貸款:我校屬于陜西省教育廳確定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考生可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的助學貸款。
第八章其它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電子注冊,取得學籍。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教育部及相關省市的招生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西安航空學院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