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醫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2 08:50:29海南醫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維護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嚴肅性,保證高考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學校全稱:海南醫學院;國標代碼:11810;辦學性質及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條 海南醫學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醫學院校,隸屬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學校現占地630畝,設有城西校區和龍華校區2個校區,城西校區位于海口市學院路3號;龍華校區位于海口市龍華路33號;正在規劃中的西海岸校區,占地面積1466畝,已被列為海口市2010、2011年重點建設項目。
學校具備普通本科、普通高職(專科)和成人教育等多層次學歷教育資格,2006年開辦留學生教育,現有各類在校學生14000多人,留學生100余人。設有臨床學院、中醫學院、管理學院、理學院(基礎醫學部)、口腔醫學院、藥學院、公共衛生學院、國際護理學院、熱帶醫學與檢驗醫學院、國際教育學院、高等職業教育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部、信息技術部(醫學信息系)、外語部、體育部等15個二級教學單位;擁有2個國家特色專業、1個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4個省級重點實驗室、2個教育系統省級重點學科、4個衛生系統省級重點學科、3個省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8個省級特色專業、16門省級精品課程、3個省級教學團隊。
第三條 招生專業
1、本科層次:共有26個招生專業及方向,包括臨床醫學、臨床醫學(急診醫學方向)、臨床醫學(臨床心理學方向)、醫學影像學、康復治療學、預防醫學、預防醫學(旅行醫學方向)、口腔醫學、醫學檢驗、護理學、中醫學、中醫學(養生保健方向)、中西醫臨床醫學、針灸推拿學、針灸推拿學(康復治療方向)、藥學、中藥學、勞動與社會保障(醫療保險方向)、生物技術(醫藥方向)、市場營銷(醫藥營銷方向)、應用心理學(醫學心理學方向)、公共事業管理(衛生事業管理方向)、公共事業管理(健康管理方向)、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醫學信息管理方向)、環境科學、統計學(生物統計方向)。
2、高職(專科)層次:共有10個招生專業及方向,包括臨床醫學(社區醫學方向)、口腔醫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護理、助產、針灸推拿、藥學、醫藥營銷、眼視光技術。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下設海南醫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普招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全過程,并設立招生監督電話(0898-66893743),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學校分省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學校原則上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順序原則擇優錄取。服從專業志愿調配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調配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專業志愿調配的考生如所報專業均無法調劑,原則上予以退檔。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招生辦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錄取時考生成績以投檔分為準。
第十條 各專業只錄取英語考生。
第十一條 體檢要求:嚴格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醫學、理學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議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5厘米者慎報護理類專業;建議女生慎報臨床醫學(急診醫學方向)專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新生報到后,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對高考中隱瞞身體狀況或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籍處理。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按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國家承認的海南醫學院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頒發國家承認的海南醫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費標準對普通本、專科學生收費,收費標準:
學費: 6000元/年(如果政府收費政策有變化,以政策規定為準)。
住宿費:1200元/年(四人間學生公寓)或900元/年(六人間學生公寓)。
第十五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及國家助學金等,同時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具體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錄取結果等相關信息,可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海南醫學院招生辦公室(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學院路3號,郵編:571199)
咨詢電話:(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傳真)
E-mail:31350919@163.com
網址:http://210.37.79.13:8080/hyweb/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我校從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招生錄取問題,請直接與我校招生部門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海南醫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海南醫學院招生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