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2)
2012-04-01 15:23:15北京教育考試院
三、考試與評卷
考試和評卷在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實施,按相關考務、評卷工作規定執行。
(一)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
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需要參加外語口試。
參加本科錄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應選擇“參加所有科目考試”,如本科未被錄取可以填報專科志愿,以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參加高職(專科)錄取;不參加本科錄取直接參加高職(專科)錄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可以選擇“只參加語文、數學、外語三個科目的考試”。
語文、數學(文)、數學(理)、外語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
(二)考試時間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按全國統一規定的時間定于6月7日至8日進行,各科目的具體考試時間見下表:
六月七日上午9:00—11:30語文;下午3:00—5:00數學
六月八日上午9:00—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00—5:00外語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全部實行網上評卷。
考生考試成績在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經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通知各報名單位,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分數線劃定
本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四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執行。全市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組織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員會、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細則〉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號)文件執行。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日至20日,具體時間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體檢在市衛生局體檢中心指定的醫院進行。有關醫院要選調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準,防止偏寬偏嚴、錯檢漏檢。體檢結論要準確、清楚。考生必須如實填寫既往病史,嚴禁弄虛作假。
未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考生,可于6月11日或12日的下午到北京市體檢中心補檢。
北京市體檢中心為本市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疑義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報考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以及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的考生還需要參加面試和軍事院校招生體檢,具體時間、地點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試、體檢通知單》為準。有關要求按照《關于做好2012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錄取
錄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組織在京招生院校分批次進行。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院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一)錄取體制
錄取新生要認真貫徹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不同類型的高等學校采取不同的錄取體制。
本科提前批中的藝術類專業、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招收國防生的院校(專業)、公安類院校(專業)和專科提前批中藝術類高職專業的錄取實行“學校負責制”,即:招生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在本校控制分數線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數,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
本科提前批其他院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專科普通批和專科提前批中非藝術類高職專業的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由招生學校確定具體調檔比例,一般在學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時各學校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錄取考生與否及所錄取專業由學校決定,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高等學校要妥善處理好考生志愿與分數之間的關系。招生學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錄取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錄取要求,由學校確定,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當考生德智體美、高考總成績及相關科目成績大體相當時,招生學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考生而要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必要的監督和服務。
各招生學校要結合網上遠程錄取的特點,嚴格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錄取體制規定,做好錄取工作。
(二)投檔規則
順序志愿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對選報同一志愿學校的考生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第一志愿錄取結束后再進行第二志愿投檔錄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對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本科平行志愿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學校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余額的學校,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學校投檔條件時將同時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專科平行志愿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學校專業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余額的學校專業,總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學校同一專業投檔條件且計劃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學校專業招生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專科批次錄取時考生會考成績必須滿足所報專業要求方能投檔。
錄取時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愿的錄取,如有院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征集志愿錄取、按已填報志愿降分錄取和降分再次征集志愿錄取。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1)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的應屆畢業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的應屆畢業生(須出具比賽的原始成績);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通過全市統一測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5)烈士子女;
(6)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發的“獲獎學生名單”中具有保送生資格未被保送錄取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7)經有關中學推薦,市教委核準,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進事跡、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應屆畢業生;
*(8)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學生干部”的應屆畢業生;
*(9)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區(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考生;
*(10)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北京市體育競賽優勝并通過全市統一測試的應屆畢業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考生;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的應屆畢業生;
*(6)少數民族考生。
3.下列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
(2)市級以上單學科競賽優勝者;
(3)高中會考及平時成績優秀或相關科目成績優秀的考生;
(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5)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標注符號“*”的照顧政策僅適用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投檔錄取。同時符合多項照顧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各中學應將照顧對象名單于5月下旬開始在校園顯要位置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將于6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對象名單。
(四)錄取時考生會考成績以等級形式,綜合素質評價以統一表格形式記入考生電子檔案,提供給高等學校作為錄取參考依據。高等學校在以高考成績為錄取主要依據的前提下,結合考生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擇優錄取。
(五)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殘疾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六)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七)錄取名單備案與發放錄取通知書
在京招生錄取的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準,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準后打印錄取新生名冊以及民辦高等學校錄取考生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并分別加蓋錄取專用章。招生學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向考生寄發本校印制并加蓋校章的錄取通知書(民辦高等學校同時寄發《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六、特殊類型招生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規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1〕32號)文件執行。
體育教育、社會體育、休閑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規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3號)文件執行。
藝術特長生考生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在京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1〕26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運動員考生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2號)文件執行。
報考有特殊要求的學校或專業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院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保送生、飛行員、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部分院校部分外語專業、職教師資班、高職單考單招、高職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已被高等學校作為保送生錄取的學生,可以自愿參加高考,但不再參加統一錄取。
七、新生檔案
已被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信息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照顧加分證明材料等考務檔案。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報名單位進行組檔。
八、入學復查
新生入學后,高等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犯有關法規法紀的考生,學校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已被錄取的考生,應按高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