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考作文熱門素材:三公經費(2)
2011-10-09 15:02:47新浪博客
如何監督龐大的“三公經費”
“監督是重要的。”竹立家說,不能只通過政府部門自身監督,必須引入第三方監督。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各個部門“三公經費”的預算、決算,必須通過人大常委會審批,必須在以后的制度安排過程中讓人大做一個財政預算,特別是在“三公經費”方面,應有一個主要的監督機構。二是每年堅決公開“三公經費”的一些預算注資,進行社會輿論監督、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稱,《預算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社會公眾、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獲得政府預算信息的權利,也沒有規定政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責任和義務,更沒有固定必須公開的財政信息的范圍、具體程度以及公開的時間和方式。
李煒光稱,已經運行了17年的《預算法》必須修改,從法律上規定預算的透明度,保證人大和公眾監督的權力。規定財政信息公開的范圍、時間和方式。
他認為,國家應該規定,中央部門“三公經費”的人頭費是多少。否則沒有了標準,就無從比較,宣傳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大型國企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也應公開‘三公經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義平提出,中石化天價酒等事件說明,央企的“三公經費”如果不受監督,也會滋生腐敗。央企是全國人民的企業,它的花費應該受到公眾的監督。
“三公經費”公開人民日報及其它媒體評論合集(共8則)
人民日報:應明確保密和公開的邊界
引導社會理解、認同合理合法的“不公開”,關于“秘密”的討論,才能成為一堂很好的公開課
中央部門“三公經費”公開接近尾聲。近日,外交部向媒體表示,由于本部門部分預算涉及國家秘密,因此不予公開。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已成共識。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樣的例外,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毋庸置疑,這些信息不能也不應公開。外交部的選擇,有其現實依據,也有國家利益的考慮。
然而,信息公開實踐中,有些“秘密”似乎并沒有什么道理。幾千個停車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鄭州市規劃局卻以“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規劃信息;北大三位教授要求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數額、流向,也被“秘密”擋在門外。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利益秘密被掩映在了“國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從中央部門公開“三公經費”來看,時間、類目、口徑還未能統一,信息的公開與保密邊界還比較模糊。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嚴格標準、不經合理程序,那些“想公開的就公開,不想公開的就不公開”的部門和機構,會不會拿“秘密”當擋箭牌,讓公開變成走過場?這也是引起公眾顧慮的重要原因。
在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基礎上,引導社會理解、認同合理合法的“不公開”,不僅會讓認識更進步、心態更成熟,更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正因此,政府部門理應正視公眾的敏感,回應顧慮背后的疑問。
在我們相繼以中辦國辦文件推動信息公開、以最高法司法解釋保障信息公開的背景下,在“公開透明”漸成上下共識的時代潮流中,劃定不公開的范圍、標準和程序,對于規范“不公開行為”,至關重要。哪些屬于秘密?誰來判定秘密?該有什么程序?這些明確了,那些不該例外的部門,也就難以用秘密把本該見光的信息鎖在柜中。從“以保密為主導的公開”變成“以公開為主導的保密”,政務公開才能掌握好公開與保密的天平。
我們需要更明確的標準,細化相關條例中的籠統規定,收緊相關法規中“其他事項”這樣的口袋條款;我們需要更完善的機制,讓“例外”的劃定、鑒別和監管更公開合理,避免各個部門自定其秘密;我們也需要更嚴格的規定,確保不公開的程序正義,打消公眾對“自我豁免”的質疑。
實際上,向公眾說明不公開的理由、標準和程序,本身也是一種公開。在可能的情況下,如果能對不公開作一些必要的解釋說明,恐怕更能獲得公眾的理解認同。這樣的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甚至比單純的信息公開更能起到普及政治常識、爭取社會信任的作用。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算起,政務公開剛剛開始三年。在中央部委的公開元年,對“不公開”的討論,于政府、于社會,都無疑是一堂很好的“公開課”。在這樣的討論、修正和實踐中,政務公開才能一步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