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先依法后協商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38:16
摘要: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并同時施工的,雙方應當協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區段,一方或者雙方按照設計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對方采取特殊防護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大會審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曹康泰說,實踐中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各種建設工程存在大量交叉,相遇關系十分復雜。為了減少管道建設中的工程爭議,節約建設成本,保障管道建設、運行中的安全,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對相遇關系進行規范:
一是明確了處理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原則,即: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沒有規定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相互協商;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各方應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是新建、改建、擴建管道與其他已建工程相遇,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搬遷、增加防護設施的,或者管道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工程,需要其預留管道通道、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的,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同時,按照對等原則,其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與管道相遇,需要管道改建、搬遷、增加防護設施,或者預留通道、預建相關設施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三是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并同時施工的,雙方應當協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區段,一方或者雙方按照設計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對方采取特殊防護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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