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代表名額上限提高 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13:38
摘要:草案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60人。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少于四十名。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總額不得超過160名。
草案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60人。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少于四十名。
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較大規模鄉鎮合并,鄉鎮人口增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在此情況下,選舉法關于鎮的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130名的規定顯得偏少,建議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上限,將代表名額修改為不超過16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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