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正案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11:24
摘要: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接受委托代為投票,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情況,回答選民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說,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于簡單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選民缺乏對候選人的了解,影響投票積極性,建議加大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力度,增強對候選人的了解。為此,修正案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李適時說,一些地方提出,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選舉權利,應當進一步規范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并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據此,建議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情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老弱病殘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接受委托代為投票,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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