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做好09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
2009-09-01 22:27:33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做好09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
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教學廳[200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試點高等學校:
為做好2009年部分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組織,嚴格管理,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
高水平大學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大力選拔各類優秀人才的重要舉措。各試點高校要高度重視,結合本校辦學目標和專業特色,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要加強對各試點工作的協調領導,精細管理,規范操作,確保制度措施、條件支持、監督保障落實到位,不斷提高選拔錄取工作質量和生源質量。
二、招生高校和計劃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由教育部確定。2009年有資格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76所(名單見附件一)。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招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其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生源較好的試點高校如擬適當擴大自主選拔錄取人數,須經我部(高校學生司)同意。自主選拔錄取計劃按我部有關生源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類”部分。
有免費師范生招生任務的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免費師范生,以進一步提高免費師范生質量。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試點高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選拔錄取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進行自主選拔錄取宣傳,要完整、規范、準確,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考生。
2.試點高校在確定可以參加本校組織的相關測試的生源范圍時,要向高中新課程實驗省份適當傾斜;要向扎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適當傾斜;要向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考生適當傾斜。
3.符合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專家推薦,也可本人自薦,須向試點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發展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高中新課程實驗省份應提供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
4.試點高校進入中學開展有關招生活動前要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支持,自行組織的文化測試、面試等測試時間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試點高校要將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以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的測試、面試等工作統籌安排,避免影響中學正常教學秩序。
5.試點高校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并經公示的條件和考核辦法,對推薦的考生材料進行審查,并在進行相關測評、考核后,提出候選人,由試點高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入選考生名單以及入選考生的相應錄取要求。入選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高于其所在省(區、市)試點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6.試點高校須將入選考生名單及時通知考生所在中學,并將入選考生名單及其相應錄取要求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中學、試點高校、省級招辦分別負責在考生所在中學、試點高校以及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臺上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2009年3月20日前,試點高校須按有關報送信息格式要求(見附件二)將經公示的入選考生數據庫上傳至我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n)。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3月31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核對、補充、確認考生號等有關報名信息。我部將于4月1日在“陽光高考”平臺集中公示所有試點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入選考生名單。
7.入選考生應參加全國統考,并根據參加考核和公示的試點高校的要求填報志愿。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可單設自主選拔錄取考生志愿表,或將入選考生填報試點高校志愿時間安排在高考考試前。
8.入選考生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市)確定的試點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滿足試點高校對入選考生所確定的相應錄取要求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高校投檔。實施本科一志愿平行投檔的省(區、市),應將入選考生電子檔案先于試點高校所在本科批次錄取開始前投給有關高校,投檔線按試點高校在相關省(區、市)已公布的本科招生計劃數形成的投檔線測算值執行。試點高校對通過先期考核和公示、統考成績符合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試點高校在向有關省級招辦提交擬錄取自主選拔考生名單時,須對相應考生標注“自主選拔”錄取類型。
9.已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滿三年的“985工程”的高校,對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或在試點高校組織的測試中綜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數特別優秀的入選考生,可自行確定對上述考生高考成績的要求,并與其他入選考生名單及相應錄取要求一并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和我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0.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將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通過本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試點高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工作結束后,試點高校應將自主選拔錄取有關統計數據及工作總結于2009年9月1日前報我部(高校學生司)。
11.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試點高校要加強考試評價科學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學校測試、面試等內容與形式,突出對學生能力和創新潛質的考查,探索高考、高中學業表現與高校測試相結合的多元化評價選拔辦法。
五、各省級招辦、有關中學和試點高校要相互配合,各盡其責,認真把好評價測試過程每一關,強化紀檢監督,確保試點工作條件明確化、程序規范化、辦法公開化和結果公示化。對違反有關規定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責任屬招生高校的取消其試點資格,屬推薦中學的將在其所在省(區、市)及有關試點高校范圍內予以通報,屬學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選拔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附件:一、2009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二、獲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學生信息數據庫結構(略)
教育部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2009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
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
北京師范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傳媒大學華北電力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吉林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
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范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浙江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大學
蘇州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華中師范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重慶大學
西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