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節能減排重在制度改革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9-01 16:57:40
不久前《上海證券報》刊登了一篇題為《落實節能減排須提高處罰標準》的評論文章,說的是要落實節能減排,除了獎勵,還應該提高處罰標準,加大漠視環境者的成本。對此,筆者表示贊同。但前提是,必須改革現行的無償或廉價的環境使用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措施執行得并不理想,這不僅導致環境質量改善缺乏有力的保證,而且也增加了企業向環保部門討價還價的空間,阻礙了市場機制在環保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總量控制”的原則。“水污染防治法”中也只是規定,對實施達標排放仍然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199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將“總量控制”原則引入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上。但總量控制作為一種強制性規定,目前僅在1995年頒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得到體現。由于總量控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環境這種特殊資源實際上變成一種可以無限索取的非稀缺性資源,失去了商品的基本特征,也就不會被企業視為生產要素納入生產成本或服務的價格。
企業向環境排污,侵占或消費的是有限的環境容量,因此,排污權可以視為環境使用權或占有權的具體形式。但我國排污權的無償取得以及過低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導致環境實際上正被企業無償或廉價使用。在我國現行管理模式下,企業獲取排污權主要是通過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方式實現的。排污許可證對各個污染源的排放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將排污權具體化、商品化,從而變得可定價、可交易。但是,我國上世紀80年代引入排污許可證制度以來,至今還是以行政授予的方式免費向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至多也只是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排污許可證的免費發放,使得企業以零成本拿到了排污權,環境資源被免費占有。從排污費的角度看,企業在占用環境容量的過程中,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一定的排污費。排污費本是“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但我國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過低,與環境的真實成本或環境治理所需的資金相差甚遠。據環保部門綜合測算,目前這種標準僅相當于治污成本的20%左右。這客觀上使一些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
目前,我國實行的排污收費政策,其初衷并不是為了體現環境有償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一種約束企業減少排污的措施或手段。但是,“先排污,后收費”的排污費征收方式,是一種事后行為,即企業污染在先,排污費征收在后,容易使政府處于被動局面,難以形成令企業保護環境的約束機制,其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同時,這種排污費征收方式還將環保責任過多地轉嫁給了政府。一是政府為了征收排污費,需要維持一個龐大的征收隊伍和監督機構。二是企業繳納排污費后,就認為可以不再負擔污染治理的責任,把污染治理的責任轉移給了政府。過低的排污收費標準相對于污染治理成本來說是杯水車薪,這使得政府不得不額外增加投入來治理環境。近年來,中央財政在“三河三湖”就投入了大量治理資金,而企業不僅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投入,還在繼續污染環境,形成“企業污染,政府治理”的惡性循環。
可見,目前這種無償或廉價的環境使用制度,助長了企業肆意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因此,要想落實節能減排,重在“對癥下藥”,推進環境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我國資源環境使用的合理成本負擔機制,促進企業走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集約化道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實現根本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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