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中存在問題與建議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31 20:52:48
《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了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要自行納稅申報。但從兩年來自行納稅申報的情況來看,由于自行納稅申報存在一些政策瓶頸,加之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足,準備更不足,以致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中存在一些問題。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存在問題
1.1自行申報的起點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彈性。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自行申報的起點定為年所得12萬元,實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實際上卻是不公平的,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兩個收入相等但處于不同地區的“重點納稅人”,由于所處環境、物價水平不同,所承擔的實際費用不同,其實際收入即實際所得不同,應承擔不同的稅收,相應的自行申報起點也應有所區別。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國外很少采用的純粹分類所得稅制,最大問題是極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來源不同而導致稅負不同。
1.2納稅人“年所得”確定及其申報存在困難和不便。
由于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夠,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做好充足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詳細的收入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單一、集中,或多為大額收入,以及稅務機關著重監管的重點納稅人,就年內收入進行申報相對較為容易。而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確實有一定的困難。
1.3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監控有困難。
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備。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傳遞和共享難以實現。在納稅人所得項目比較多,支付地點相對分散,又多以現金形式取得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的監控存在困難。目前稅務部門易于監管的以工薪所得為主的高收入行業納稅人申報情況良好,而真正難以把握的是私營業主、自由職業者、個體從業人員等,這部分高收入人群究竟有多大比例很難掌握,對他們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難度大。
1.4某些項目的年所得的確定存在難度。
1.4.1工資、薪金的年所得確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難。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實際上,納稅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并不等于這個“收入額”。有些單位的工資單并不清晰,如對一些免稅項目并未單獨列出,有些單位將部分稅后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并不在工資單中列示,也沒有完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許多需要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項目,如旅游獎勵、商業保險、從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數額,個人難以準確掌握。
1.4.2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收入如何確定。從目前來看,家庭或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轉讓,租賃取得的所得,家庭儲蓄及股票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計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員的年所得,還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后計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許分割,如何分割?這些都會對納稅人是否達到自行申報標準產生重要影響。
1.4.3有關盈虧相抵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一,按照規定,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合伙)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但對于有虧損的怎么處理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盈虧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許盈虧相抵,相抵后為虧損時,又如何處理?第二,對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為負數的,規定此項所得按“零”填寫。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財產轉讓盈虧如何處理,以及其他不同類財產有盈有虧時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因此,對以上有關盈虧處理作出規定時,應充分考慮合理性,否則有可能會出現年收支凈額為負、經濟處于困境的人仍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1.5關于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辦理申報的規定需要完善。
現行申報辦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這一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使提醒義務難以全面履行。二是為納稅爭議埋下隱患。納稅人可能會以沒有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當為由,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三是提醒申報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報有何區別,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進一步明確。
1.6納稅人變更申報地點可能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
對納稅人隨意變更申報地點,又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行為,現行辦法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選擇納稅地點容易被納稅人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也易導致地區間稅收惡性競爭。如果納稅人變更申報地點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主管稅務機關也無法按規定將納稅人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1.7關于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申報情況的保密問題。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個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造成損失。對此,盡管《辦法》有規定但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納稅人難以進行有效監督。
2進一步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建議
2.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稅務機關應以稅法宣傳月、個人所得稅宣傳月等活動為契機,經常性地組織開展聲勢浩大、影響力廣泛的稅法宣傳活動,充分借助于網絡、短信等現代信息手段,發揮電視、電臺、報紙等涉及范圍廣的媒體作用,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多樣性、多渠道地宣傳輔導,特別是對于高收入的涉外企業,要印發中英文對照版宣傳材料,要做到使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基本知識家喻戶曉,使納稅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對稅法的認知程度和遵從程度,提高自行申報納稅意識。
2.2盡快調整完善個人所得稅制。
建議盡快調整完善個人所得稅制,以純所得為課稅對象,實行混合所得稅制,并最終過渡到綜合所得稅制。從個人收入總額中扣除各項相關成本,以及贍養納稅人本人、納稅人所撫養家屬的生計費用和其他必要的費用,這樣才能正確反映納稅能力,起到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的作用。
2.3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理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標準口徑的已繳稅完稅證明。
2.4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明確規定,以準確計算每個人的年所得。
2.5完善有關提醒申報的規定。可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2.6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2.7制定舉報有獎的條款。在稅務人員普查力量有限的情況下,需要發動全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所以應當在《辦法》中制定有關舉報有獎的條款。
2.8進一步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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