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公安部10措施 去交管部門辦事更方便了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30 22:23:57
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不再分窗口辦理
當前,大部分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大廳實行車輛和駕駛證業務分開區域、分開叫號、分開辦理的模式。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由于車輛和駕駛證業務數量不平衡,導致有的窗口業務量大,群眾排隊等候現象嚴重;有的窗口業務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這次出臺措施規定,所有地市車輛管理所和縣級車輛管理所,在加強對窗口民警業務培訓的前提下,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試點網絡傳輸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以及年齡為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檢查證明。目前,機動車駕駛人要先到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領取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檢查證明后,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
為方便群眾,同時也考慮到通過互聯網辦理車管業務受技術、資金等條件制約,需要一個過程。這次出臺措施規定,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會同有關部門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群眾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待條件成熟后,將在全國所有的車輛管理所推行。
駕駛證行駛證換補領可到縣級車管所
目前,大部分縣鄉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辦理汽車類駕駛證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只能到地市級車輛管理所或其分所辦理,來回奔波,路途較遠。近幾年,公安機關加強了基層基礎工作,大部分縣級車管所都有了固定的業務人員、辦牌辦證場所和設備。
因此,這次出臺措施規定,將所有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級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級車輛管理所辦理,方便縣鄉群眾就近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為了進一步延伸業務窗口,推行交警中隊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實行流動車輛管理所上門服務。
在交管部門增設交通事故法庭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一些當事人對訴訟程序不熟悉,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信息和程序上尚未實現有效銜接,造成部分當事人寧可放棄司法救濟渠道,而選擇信訪等方式解決爭議。
因此,這次規定在各地開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試點,在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常設的交通事故法庭,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充分利用財產保全等措施提高執行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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