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機構超編人大應當牽頭
來源:新華網 文章作者:姚中秋 2009-08-29 11:26:12
只要人大負責任地行使這些權力,從財政、選舉、監督等方面約束,則其他政府部門機構、官職、公務員超編的事情,當不會經常性地發生。
最近,河南省出臺一項解決機構超編問題的政策:除涉密外,政府各部門“三定”方案都要公開,并將逐步采取網上公示等辦法,向社會公開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情況,超
編進人的責任人將被開除黨籍。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的確存在著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官員的現象,雖經不斷清理,但由于種種原因,清理得不夠徹底,甚至“死灰復燃”。
問題的癥結在于,按照事務的內在性質,這種自上而下的內部清理機制,本來就存在漏洞。可以大膽地斷言:政府機關中所有超職數配置的官員和所有超編人員都是有“路子”的,或者說,正常的工作人員反而被“有路子”的人擠成了“超編人員”。
還有另一種可能。下級政府機關之所以增設機構,經常是為了應付上級臨時布置的任務。由于工作是臨時的,超出了法律、規章要求下級機關的工作范圍,但在上級領導看來又很重要,下級機關只好增設機構。
因此,對機構、官職、公務員超編,依靠自上而下的清理機制,會有點抑制作用,尤其是運動式的清理,暫時能收到相當明顯的效果,但這種機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尤其不能防范其大面積出現。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引入機構、官職、公務員編制的外部控制機制。具體地說,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人大本來也負有這種責任。各級人大是相應層級的“國家權力機關”,其他一切機構都只是其執行機構。因此,各級人大有權力控制所有其他機關的機構、官職與職員編制。人大代表人民控制政府事務,而政府機構、官職、公務員編制與人民的權利、利益息息相關,比如,擅自增設的機構、超編的官員、公務員都會耗費稅款,并降低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更糟糕的,為了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在法律之外擅自增設的機構和超編的官員,也會傾向于濫用權力。
同時,憲法本來也賦予了人大對此管理的必要權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行使下列職權: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選舉正、副行政長官;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所以,只要人大負責任地行使這些權力,從財政、選舉、監督等方面約束,則其他政府部門機構、官職、公務員超編的事情,當不會經常性地發生。
當然,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有效行使這些權力,從而讓失去約束的行政部門隨意增設機構,超編的公務員也仍然可以得到財政供養,在有的地方,多得令人吃驚的副縣長、副市長、副秘書長甚至就是經由人大任命的。這種局面應予以改變。政府各部門“三定”方案向社會公開只是很好的第一步,以長期計,人大應當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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