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辦事處的程序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21:03:10
企業設立辦事處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是辦事處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運抵貨物或經營項目,一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運抵的貨物應對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載明的其貨物進行查驗、核對。納稅人在批準有效期結束后,應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銷售地稅務機關查明銷售情況后,填明銷售經營情況的有關欄次,并將報驗聯留存。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并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后由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辦事處作為常設分支機構向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在經營地申請領購發票,在經營地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全額計繳總機構。
三、是辦事處作為獨立的核算機構,在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處理全部涉稅及有關事宜。
設立辦事處可以為企業節稅
比如:某公司經營原油及油品的銷售,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4年1月~6月,該公司在異地某市設置了臨時性辦事處。該辦事處在2004年1月~6月,接到總公司撥來貨物500噸,取得銷售收入200萬元,撥入價160萬元,在經營地就地采購原油10000噸,購進價900萬元,取得銷售收入1000萬元,1月~6月盈利100萬元(注:總公司2003年經稅務部門認定虧損200萬元;上述進價及銷售收入均為不含稅價格)。
該辦事處2004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三種涉稅處理辦法,應納稅額度為:1.作為辦事處機構繳稅。公司撥來貨物有合法經營手續,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納稅,應繳納稅額為:(200-160)×17%=6.8(萬元)。
1)辦事處在經營地所采購貨物超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范圍,應在經營地納稅。
應繳納稅額為:1000×6%=60(萬元)。兩者共計應繳納增值稅額為66.8萬元。
2)按分支機構繳稅。
在經營地應納稅額為:〔(1000-900)+(200-160)〕×17%=23.8(萬元)。
100萬元利潤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彌補總公司的上一年度虧損。兩者共計應繳納稅額為23.8萬元。
3)按獨立核算企業繳稅。
應繳增值稅為:〔(1000-900)+(200-160)〕×17%=23.8(萬元)。
應繳所得稅為:100×33%=33(萬元)。兩者共計應繳納稅額為5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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