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原則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18:05:55
《刑事訴訟法》第3第1款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職權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1.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國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方面的職責分工。
偵查權是搜集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分子和采用強制性措施的權力。有權行使偵查權的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外,還有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
檢察權是對法律的執行與遵守進行專門監督的權力。檢察權包括有偵查權。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的表現,主要是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以及對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等。檢察權只能由人民檢察院行使。
審判權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力。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公、檢、法和法律特別規定的機關或部門以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這既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也是法律要求他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的意義: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權益免遭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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