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明確股權出資法律路徑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姚芃 2009-08-26 17:10:24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引發的嚴峻經濟形勢,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負責人今天對法制日報記者獨家解讀了這個《辦法》。
讓靜態資產“活”起來
股權,是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的行為。而以往,投資者要實現股權的價值,要么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轉讓款;要么通過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財產;要么通過分紅實現股權投資收益。如此,股東的股權“呆”在企業里,巨大的經濟能量被“凍結”著。
允許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相當于讓“呆”資產變“活”、“老”資產“重生”。這位負責人指出,股權出資能夠豐富股權權能,通過激活股東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資產,增加股權利用的渠道,同時降低轉讓的交易成本,有效調動投資人的積極性,促進投資;通過資本鏈條的紐帶作用,可以在維系投資人對原有公司和產業的影響力控制力的同時,實現投資向新的領域和產業轉移,為企業優化產業結構,重組兼并,擴大規模,做大做強服務;通過促進投資創業可以帶動就業,減輕社會就業壓力,實現經濟穩定增長。
兩類公司可股權出資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從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看,明確適用股權概念的企業形式只有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考慮到各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差異性和股權價值評估的可操作性,《辦法》將可以用以出資的股權確定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將投資對象確定為“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種情況股權禁用出資
“根據公司法關于出資財產應當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規定,《辦法》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這位負責人指出,為提高其操作性,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風險,《辦法》還對禁止用以出資的股權進行了列舉,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二)已被設立質權;(三)已被依法凍結;(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實際繳納期限有嚴規
《辦法》規定,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這位負責人解釋說,與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相比,《辦法》的規定較為嚴格,主要考慮是,投資人在實際繳納出資前,既是股權公司股東,又是被投資公司股東,縮短這一期限,可減少投資人濫用雙重股東身份、利用同一股權進行多家公司投資的風險。
相關推薦
高考院校庫(挑大學·選專業,一步到位!)
高校分數線
專業分數線
- 日期查詢